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新民街228号。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建安里4邻忠孝东路四段181巷35弄16号。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征和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上诉人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韩颖,上诉人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上诉人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上诉人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和被上诉人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统称涉案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余征未经陈喆许可,擅自采用涉案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涉案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陈喆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现侵权之前,陈喆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陈喆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陈喆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陈喆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陈喆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余征的侵权行为后,余征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陈喆的版权权益。因此,陈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2、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陈喆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4、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连带赔偿陈喆人民币2000万元;5、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承担陈喆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3万元。
余征及东阳欢娱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共同辩称:第一,对于陈喆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陈喆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余征、东阳欢娱公司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也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第二,陈喆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余征、东阳欢娱公司曾有过接触,因此陈喆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进行的认证,有可能是在电视剧《宫锁连城》播映后比照该剧进行的修改,这样的比对相似度肯定非常高。因此,对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第三,陈喆指控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因为陈喆写过言情戏的主题,此类表达就被陈喆垄断。陈喆在本案中主张的桥段不是作品的表达,是其根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第四,陈喆指控的余征改编涉案作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剧本《宫锁连城》是独立创作。余征有证据证明剧本《宫锁连城》是在自己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陈喆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综上,陈喆主张的人物关系、相关情节、情节整体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具体情节表达与涉案作品并不相似,情节顺序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或者另有创作来源。因此,陈喆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湖南经视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辩称:首先,陈喆作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理由与余征、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相同。此外,编剧与影视剧制作方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有合同约定,但陈喆并未提供过这类证据证明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陈喆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的创作早于小说,小说并不具有独创性。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真实性存疑,理由与余征及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相同。第二,湖南经视公司并没有参与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没有侵害陈喆的改编权。第三,湖南经视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手续,且湖南经视公司是得到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陈喆认为湖南经视公司侵权缺乏依据。第四,陈喆主张的作品对比方式不科学,对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概括的桥段不准确,陈喆是按照自己的诉讼需要进行任意拼凑,无法还原两部作品的真实原貌。实际上,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台词设置等与涉案作品都不相同。第五,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保护,明确其权利界限和保护范围,这是本案审理的基础。陈喆从未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滥用权利,其列举的21个桥段概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六,陈喆人为扩大了相似点的范围。此类题材有其惯用的方式。第七,陈喆总结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情感创作出自己的作品,任何作者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和题材进行创作。且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均比涉案作品更加复杂,对应在涉案作品及《宫锁连城》中的具体表达均不相似。第八,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侵害了陈喆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湖南经视公司也没有侵害陈喆的摄制权,因为改编作品也是独立的新的作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经视公司根据剧本《宫锁连城》进行电视剧摄制,没有侵权。拍摄一部好的电视剧,剧本只是一个因素,其中会有几百个桥段,即使使用其中的21个桥段,要求停止发行和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这将严重影响文化的发展。从理论上讲,陈喆应从改编侵权方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改编侵权人,再从无过错方处要求赔偿,显然要求了过大的保护。因此,陈喆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万达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辩称:第一,万达公司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也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等,主观和客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这在投资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电视剧拍摄中对故事梗概的调整,万达公司无从得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存在很多差异,虽然其中的“偷龙转凤”等桥段有巧合,但是人物塑造等明显区别于涉案作品。陈喆凄凉婉转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风格,而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多线索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涉案作品文字作品的独创性。第三,《宫锁连城》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特点,不构成侵害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相似之处应剔除思想再判断是否是惯常表达,之后再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相似。且这种相似影响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才涉及侵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情节创意来源于公有领域,《梅花烙》的作品只有十二万字,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人物关系属于清宫戏中的惯常使用,该部分情节在公有领域也有很多相仿。即使认定这些桥段构成相似,也只占到了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七十多分钟。因此,万达公司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陈喆的著作权。陈喆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东阳星瑞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辩称:首先,同意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其次,陈喆指称需要保护的是涉案作品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陈喆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陈喆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也不同。因此,陈喆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一、关于涉案作品及电视剧《梅花烙》创作、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怡人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陈喆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陈喆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陈喆独立原创形成,陈喆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的作者是陈喆。
二、关于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连生三女,王爷一直没有儿子。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着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白胜龄夫妇二人非常喜欢这个孩子,于是收为女儿,取名白吟霜。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王爷府长子,取名皓祯。侧福晋翩翩后生一子,取名皓祥。皓祯长大后文武双全,出类拔萃,又有捉白狐放白狐的经历,宅心仁厚,是王府的骄傲。倩柔一边为皓祯感到欣慰,一边又时常惦记生产当夜被自己遗弃的亲生女儿。
二十年后,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
皓祯的弟弟皓祥一直对自己的庶出身份深有怨怼,嫉妒并怨恨长兄皓祯。皓祥偶然从多隆处听说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发生冲突,便告知王爷,以致王爷大怒,责骂皓祯的侍从小寇子带坏皓祯,并对小寇子严刑杖责,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小寇子抵挡杖刑。倩柔见皓祯挨打,心痛难当,央求王爷停手,得以解难。
皓祯与吟霜未能相见的日子里,白胜龄发现吟霜的心事,提醒吟霜与皓祯身份悬殊,劝吟霜熄灭萌生的情感,吟霜则否认了对皓祯的爱意。而多隆则又带一众手下来到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见吟霜遭受欺辱,奋起反抗,反遭毒手,重伤当场。吟霜求医无门,白胜龄不治身亡,并于临终前提及当年拾得吟霜的经过。白胜龄死后,吟霜被赶出龙源楼,带着白胜龄的尸体寄身破庙。
皓祯再度路过龙源楼,获知吟霜遭遇强抢及白胜龄身亡的经过,携随从去天桥寻找卖身葬父的吟霜,并再度逼退多隆一干人,救起吟霜,代吟霜办理完毕白胜龄的丧葬。面对无依无靠的吟霜,皓祯听取小寇子献计,将吟霜安置于小寇子远亲三婶婆的院落,吟霜终得落脚。此后皓祯便时常来探望吟霜。府内舞女蕊儿被皓祥奸污,投湖自尽。皓祯烦闷中来找吟霜,闲聊中说起捉白狐放白狐的过往,吟霜便要下皓祯的白狐毛穗子。这天,吟霜外出为皓祯制作白狐绣屏作为礼物。皓祯来小院见吟霜,寻人不着,疑心再遇恶人,倍感焦虑。吟霜冒雨归来,皓祯情急之下训斥,后得知吟霜出门实为辛苦准备礼物,心下感动。二人当日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就在这一天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皓祯回府后,遇到倩柔,逼问下告知倩柔自己与吟霜之事,倩柔于是答应赴小院见吟霜。倩柔的会见,原本是试图用金钱收买吟霜远离皓祯,却被吟霜拒绝,并不惜以死明志,皓祯更是心痛。倩柔深受感动,同意日后接吟霜入府。倩柔与秦嬷嬷均隐约发觉吟霜正像年轻时的倩柔。
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倩柔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为逼皓祯就范,倩柔同意以接吟霜入府作为条件,要求皓祯与公主圆房。于是,吟霜被接进王府做丫鬟,身份为小寇子三婶婆的干女儿,安排在倩柔身边服侍。一日,兰馨在府内撞见皓祯与吟霜共处一室,二人私情暴露,兰馨于是接受崔嬷嬷的建议,向福晋索要吟霜于自己房中伺候,借机欺凌吟霜。一日,兰馨对吟霜动用私刑,皓祯忍无可忍,便向全家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并意外发现吟霜已有身孕。皇上得知皓祯与兰馨相处不睦,特宣皓祯觐见。皓祯慷慨陈词,皇上深受感动,未加责罚,规劝皓祯善待兰馨。后吟霜被污不洁,争执间逃脱摔倒,皓祯救扶,吟霜衣袖不慎撕裂,梅花烙显现,恰被倩柔见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多年前抛弃的亲生女儿,后倩柔再向吟霜打探生平过往,发誓保护女儿。兰馨经崔嬷嬷劝导,明白与吟霜和睦相处方能缓解与皓祯的关系,于是亲自为吟霜送补品,以期和解,不料被皓祯误以为下毒暗害。兰馨羞愤之下自行喝下补品,以证清白。府内传言吟霜为当年皓祯狩猎放生的白狐,如今化身为人找皓祯报恩,兰馨便请法师来王府作法捉妖,吟霜再被施虐,备受羞辱。倩柔率人救出吟霜,情急之下告知吟霜真实身份,但吟霜为保护皓祯,始终拒绝与倩柔相认。皇上得知皓祯为吟霜而与兰馨不睦,以及兰馨精神濒临崩溃的状况,龙颜大怒,下令吟霜削发为尼。倩柔不忍看吟霜年华葬送,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王爷得知后,预备秘密护送皓祯与吟霜逃离;皓祥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心有不甘,为免宣扬,王爷将皓祥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向兰馨告密,以致皇上降罪整个王府,并下令处死皓祯。吟霜赴法场见皓祯最后一面,相约午时钟响共赴黄泉。皓祯行刑时刻,公主带圣旨前来法场,赦免皓祯死罪,吟霜却已在午时钟响时悬梁自尽。皓祯对尘世再无眷恋,携吟霜尸体远走山野。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
小说《梅花烙》的故事梗概除不含白胜龄夫妇溪边拾婴、白胜龄劝慰吟霜放弃皓祯、小寇子因皓祥告状被王爷责罚、兰馨听取崔嬷嬷劝告向吟霜求和而遭误解的情节外,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但剧本《梅花烙》中的福晋倩柔和姐姐婉柔,在小说《梅花烙》中分别名为雪如和雪晴。小说《梅花烙》在皇上赐婚至吟霜入府的情节安排上,顺序如下: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及手下后,常来听吟霜唱曲,并对吟霜渐渐萌发感情。之后,皇上便指婚兰馨公主予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雪如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并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之后,三月十五日,皓祯奉命与兰馨完婚。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并在情急之下,将自己与吟霜之事告诉了雪如。雪如于是去小院见吟霜,原本打算用钱收买吟霜并劝吟霜离开皓祯,但吟霜用情至深,不惜以死明志。小寇子更是献计,假称吟霜为自己三婶婆的干女儿接入府中做丫鬟。雪如深受吟霜感动,接受了小寇子的计策,吟霜于是被接进王府做丫鬟,安排在雪如身边服侍。在小说《梅花烙》中,偷龙转凤的真相公开后,是皓祥与翩翩共同进宫告密。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声明书》。另外,余征及东阳欢娱公司称,余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是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其后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宫锁连城》的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映月偷换来的儿子取名富察恒泰,是富察家的长子,如眉继后也为将军生下儿子,取名富察明轩,是富察家的次子。恒泰在将军府长大,二十岁上,已是智勇双全,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一边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一边也对遗弃的亲生女儿心存惦念。
一日,恒泰正在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妓院,恒泰欲帮连城出钱赎身,后得知自己被骗。大盗王胡子为害百姓,恒泰欲捉拿王胡子。这天却在街上再遇连城假扮新娘,恒泰便请连城假扮舞女,协助捕获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这日来到迎芳阁,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泄愤,却被恒泰遇见,恒泰在街市上助连城打败佟家麟及一干手下,家麟和恒泰、连城都结下了梁子。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两人并在交往中,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匪徒溃退,恒泰擒住匪首江逸尘,得到皇上赏赐。皇上与皇后见恒泰年轻有为,商议将醒黛公主许配恒泰,醒黛用圆底玉碗存心刁难恒泰,被恒泰轻松化解,并识破醒黛身份,醒黛于是默默倾心恒泰。
得到皇上的赏赐,富察家上下十分高兴。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心存怨念,妒忌兄长恒泰。习武途中,明轩遇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获知恒泰为保护青楼女子与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守卫之事,于是欲陷害恒泰,将此事禀告了父亲富察将军。将军震怒之下,责骂郭孝教坏恒泰,下令鞭责郭孝,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郭孝挡下鞭责,在映月央求下,将军方才罢手。
在恒泰出征剿匪的时间里,连城言语寡淡。丽娘发现女儿情愫,安排连城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告知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手下再来迎芳阁,试图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丽娘为保护连城被佟家麟一伙打成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为母伸冤,只身一人来至顺天府状告佟家麟。哪知官官相护,连城被赶出顺天府,后被府尹污蔑讹诈投入大牢,于是认识了同在大牢的江逸尘。色心大发的佟家麟欲娶连城,江逸尘趁机施计,穿上嫁衣借助连城的身份逃脱,而连城则被带进了佟府。
恒泰得知连城境遇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将连城救出,并打点了丽娘的丧事。连城与恒泰消除误会,恒泰接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亲戚闲置的宅院中,并为连城打点好生活所需。
另一边,佟家麟的妹妹佟毓秀自认武功高强,欲为哥哥出头,男扮女装挑衅恒泰比武,反败于恒泰。毓秀刁蛮无理,要嫁给恒泰,被恒泰拒绝,于是写信约恒泰夜半相见,不料,第二天毓秀发现身边人却是明轩。后毓秀意外发现怀上了明轩的骨肉,将军府与佟家万般无奈之下结成亲家。大婚在即,与明轩早有私情的丫鬟春喜成了明轩结亲最大的障碍,为了解决问题,明轩将她卖给了人贩。娶亲当日,从人贩手中逃出的春喜大闹将军府,恒泰奉将军之命处理此事,不料春喜竟然自尽。新人进,旧人亡,恒泰心中一阵难过,来找连城倾诉,于是被江逸尘发现恒泰与连城关系密切。
为促成醒黛公主与恒泰,皇上招恒泰进宫当差。岂料明轩想与恒泰争差事,佟毓秀便设计诬陷恒泰非礼,逼他让出这个差事,却被恒泰化解。
恒泰再来找连城,却未见连城在家,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出门实为给恒泰赶制衣服。连城傍晚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倍感委屈,恒泰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的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江逸尘为了除掉恒泰,设计利用连城引诱恒泰进入布满火药的陷阱,又被恒泰化解,江逸尘遁逃。恒泰把进宫的差事让给了明轩,明轩却遭到醒黛公主率人恶整,不堪其扰,恒泰只得入宫当差。醒黛公主的刁难,被恒泰一一化解,后渐渐与醒黛公主熟络,为醒黛出主意,救出其因与戏子良工有私情而被打入冷宫的母亲慧妃。醒黛对恒泰更生情愫。
连城征得恒泰同意,到佟家染坊做工,再次遇到江逸尘。江逸尘被毒蛇咬伤,连城吮毒相救。江逸尘入染坊实为偷盗,阴差阳错,连城被误认为偷盗之人。江逸尘听闻佟家染坊要处置连城,折返回来搭救连城。恒泰得知连城身陷险境,也赶来营救,佟毓秀要求恒泰破案,作为放人的交换条件。恒泰率人一举剿灭一众匪徒,救走连城。江逸尘回来,发现老巢都已被官兵所灭,誓要恒泰血债血偿。
回到宫中的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将军府阖府欢庆,恒泰记挂连城,闷闷不乐,明轩则更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恒泰与郭孝说起连城,被映月听到,于是恒泰便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连城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
江逸尘得知恒泰要做额驸的消息,混迹刺杀,出手却将目标定为富察将军,打斗中,江逸尘露出手上的伤疤,使富察将军想起了以前的爱人杏雨,认出江逸尘是自己的义子。侥幸逃脱的江逸尘联合百乐再将连城掳走,向连城讲明自己与富察将军的仇恨系因其干娘杏雨被富察将军谋害。恒泰得知连城有危险,从迎亲队伍中急急离去,与江逸尘决斗悬崖之上,削断了江逸尘的一只手臂,江逸尘坠入悬崖。恒泰救下连城,称病暂缓与醒黛的婚礼。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公主婚事,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并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连城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与醒黛完婚。
毓秀、明轩设计接管账房,偷走将军府钱庄的1000两银票,嫁祸连城。恒泰为保护连城,谎称是自己拿了银票。后醒黛与连城联手,涉险查明真相,佟毓秀才向将军承认实情。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与醒黛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醒黛贴身李嬷嬷发觉恒泰与连城关系暧昧,道出对连城的怀疑,两人设计试探。另一边,连城百般努力调查杀死杏雨的凶手,后从将军处得知当年与杏雨联手设计骗取映月感情的真相,便怀疑映月杀死了杏雨。连城的试探被映月察觉,于是设计陷害连城,却意外令追踪连城而来的李嬷嬷堕入圈套。跟踪失败的李嬷嬷被醒黛公主训斥,后威胁与连城同屋的丫鬟小雪,诬陷嫁祸连城。恒泰将计就计,用小雪李代桃僵,以致醒黛误认为与恒泰有染的人是小雪。连城得知,埋怨恒泰,后目睹恒泰祭奠小雪,原谅了恒泰。
毓秀对明轩恨铁不成钢,在一次争吵中,明轩失手导致毓秀流产,伤愈重返的江逸尘救下了毓秀,并开始利用毓秀对富察一家进行复仇。毓秀重新回到将军府,江逸尘也借助毓秀混入将军府,伺机寻找复仇的机会。
醒黛怀疑自己搞错了对象。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勾搭恒泰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公主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实施报复。
江逸尘和百乐谎称克扣粮饷搅乱军营,使得富察将军和恒泰被停职查办。为了进一步摧毁富察家,江逸尘唆使毓秀用毒花暗算醒黛,醒黛得知自己中毒,疑心是连城所为,连城被李嬷嬷推入水中,却被江逸尘所救。李嬷嬷暗中调查,发现了毓秀和江逸尘的合谋,被江逸尘杀死,又被佟家麟瞧见。毓秀于是将杀害李嬷嬷的罪名加到了连城头上。连城被关押起来。江逸尘火上浇油,放走醒黛回宫告状,醒黛和皇后商议,立刻处斩连城,以绝恒泰的念想。恒泰孤注一掷,设下圈套,终于破案。就在毓秀百口莫辩之时,江逸尘将佟家麟当做替死鬼丢了出来。恒泰赶赴法场,救下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叙话,却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公主满怀怨恨回到将军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佟家麟被投入大牢后,其父佟阿贵设计安排佟家麟越狱逃匿。江逸尘设计使得恒泰与连城将佟家麟带回法场,监斩的佟阿贵无奈下令处斩家麟,并将杀子之仇算在了恒泰和连城头上。
映月和郭嬷嬷疑心毓秀早就流产,并与试探。毓秀假装从楼梯上摔倒落胎嫁祸连城。恒泰粗鲁训诫,连城愤怒之下夺门而出,江逸尘适时出现,排解了连城的苦闷。佟阿贵为报杀子之仇,设计举荐富察将军府押运赈济银两再行劫掠。将军父子料到事情有诈,早有防范,不料百乐突然出现,用化金水将银子全部化去。恒泰发觉此事必与佟家有关,毓秀被恒泰软禁了起来。阖府上下一起寻找对策,恒泰为保护连城,故意冷落。
江逸尘又一次将连城从府中带了出来,指望连城能和自己远走高飞,但连城却执意要与恒泰同甘共苦,并答应在三天内调查出杏雨之死的真相。连城为了破解迷案,以郭嬷嬷为切入口,却发现了郭嬷嬷去李记绣花铺秘会李甲。在连城盘问下,李甲说出映月害死杏雨的真相,连城于是力劝李甲向将军和江逸尘吐露实情。与此同时,富察家的自救行动也在展开。佟阿贵中计说出陷害忠良、卖官鬻爵的真相,哪知恒泰却从内室请出皇上,将军府冤案得雪,佟家被查抄,而毓秀也被明轩休掉。无家可归的毓秀去找江逸尘,却得知自己只是一个被利用的棋子,愤怒的毓秀发誓要报复恒泰、连城以及江逸尘。
连城和江逸尘在江边等待李甲,来的却是恒泰带兵围剿江逸尘,江逸尘入水逃遁,连城被恒泰带回了将军府,映月向连城坦言自己杀害杏雨的真相,并警告连城就此收手。江逸尘后混入了军营假扮厨子,准备行刺富察将军,却被恒泰擒住。得知江逸尘被擒,连城偷了钥匙想要放跑江逸尘,却被恒泰捉了个正着。富察将军单独审讯江逸尘,并认江逸尘为义子,阖府上下皆大不满,而醒黛针对连城的措施,也被江逸尘一一破坏。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请法师做法,诬陷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连城后被江逸尘救下。
醒黛要除去连城,映月要除去江逸尘及连城,两人暗中连手欲对付连城和江逸尘。皇后为了帮助醒黛解决家事,将连城召进宫中学规矩。连城在宫中化解各种难题,结识了秦湘姑姑和皇上,并帮助皇上与慧妃重归于好,于是获准月底出宫。与此同时,军营之中,江逸尘和百乐私发银两引发军士骚动,恒泰突出奇谋,化解了军营危机。江逸尘则不断逼问将军害死杏雨的原因。映月和郭嬷嬷策划制造江逸尘对醒黛公主不恭敬的局面而令其触犯大罪,醒黛洞悉,决定将计就计。
寺庙中,连城与江逸尘被关在房间,江逸尘受药物控制逐渐丧失心性,醒黛和映月带着恒泰和将军闯了进来。正当连城百口莫辩的紧要关头,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救连城于危急。恒泰识破醒黛陷害连城,意欲休掉醒黛。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商议此事,发誓保护连城。
极度伤心的醒黛整日寻死。皇后派秦湘过来劝慰醒黛。秦湘劝说醒黛与连城休好,以缓解与恒泰的关系,醒黛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吃掉点心以示清白。
将军为化解江逸尘的仇恨,立江逸尘为长子。江逸尘在军营中重伤了明轩,明轩央求恒泰为自己出头。江逸尘和恒泰领兵押运粮草,恒泰令江逸尘捉拿贼匪白毛归案,江逸尘说服白毛,完成了任务。秦湘的丈夫钟保在将军府偶遇郭嬷嬷,而钟保正是恒泰的亲生父亲。钟保以此得到大量钱财,秦湘于是怀疑自己的儿子就在将军府中。在连城的帮助下,秦湘取得了郭孝及府内其他男子的血来验证,均不是秦湘的儿子,却独缺恒泰的一滴血。失望的秦湘回去质问钟保,争执中,钟保头部受伤,秦湘惊慌逃离。江逸尘查得映月送钱给钟保,于是到钟保家调查,发现钟保死于瓦砾中。在连城说服之下,恒泰终于同意滴血认亲,然而顺天府派人前来捉拿秦湘,秦湘被打入大牢。映月怕秦湘说出真相而督促顺天府迅速结案,江逸尘则牢中会见秦湘,蛊惑其说出恒泰身世真相。为了保护恒泰,秦湘选择了自尽。
将军洞悉了江逸尘的复仇,向江逸尘讲述了关于杏雨的全部真相:年轻时的富察将军与杏雨是一对眷侣,但那时的富察将军还只是无功无名的富察翁哈岱。为了前途,两人故意设计让年轻俊朗的富察翁哈岱接近老将军的女儿映月,赢得映月的青睐,从而入赘将军府,达到荣华富贵的目的。
在恒泰的逼问下,映月讲出当年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将军府归于平静。当映月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江逸尘消失在火海里。
连城醒来后无法接受自己的身世,明轩与如眉则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明轩知道自己才是富察家唯一的儿子,心有不平,于是与如眉一同将偷龙转凤的事密告醒黛。将军得知后急火攻心中风瘫痪。
连城对富察家心灰意冷, 欲要离开, 恒泰答应连城一起离去,却被云儿撞见并告知醒黛。醒黛向恒泰分析一家形势以威胁恒泰,并告知已怀上了恒泰的骨肉, 恒泰无奈只得放弃私奔。连城在湖畔等待恒泰,不料来的却是云儿,云儿谎称恒泰要连城自己上路,并趁势将连城推下了冰窟,生死未卜。看透世情的映月带着瘫痪的将军离开了将军府回奉天府老家安度晚年。醒黛掌管富察家大局,整顿阖府事宜,将明轩母子赶出了将军府。
三年后,公主与恒泰的女儿小格格已经长得十分可爱,恒泰则陷入对连城的思念,终日沉浸在摄心术营造的梦幻中。醒黛请皇后将接待蒙古使臣的差事交给了恒泰,岂料蒙古使臣竟然就是江逸尘。江逸尘以小格格为要挟,要求恒泰交出连城。恒泰索性将小格格交由江逸尘看管,反而让江逸尘无法下手。
一方面,江逸尘和恒泰在皇上面前操演阵法之时大打出手,被醒黛制止,并宣布了连城的死讯;另一方面,百乐混入军营,协助解决军营粮草短缺的燃眉之急,博得了郭孝的信任。得知连城的死讯,恒泰陷入悲伤,更加迷恋摄心术,最终身心俱伤。太医孙合礼为恒泰医治,却不料孙合礼当年救下毓秀,并被毓秀控制、利用。
朝廷得知多隆贝勒在西北谋反,派恒泰去剿灭,而此时郭孝对百乐已经情根深种,不能自已。西北战场上,关键时刻恒泰鸣金收兵,准备和多隆和谈。在百乐的怂恿下,郭孝带兵奇袭,歼灭多隆部队,事后被恒泰处罚。百乐就此挑拨郭孝与恒泰,称恒泰与叛军勾结,众将士也都觉得郭孝做的对,郭孝的心开始动摇。百乐安排一名叛军高喊连城的名字,恒泰即令押解此人到行帐中审问。百乐再在郭孝耳边扇风,挑拨郭孝禀明皇上,称恒泰与叛军勾结,引发龙颜震怒,下旨捉拿恒泰,并命郭孝接管军营。
百乐和郭孝日久生情,准备向江逸尘摊牌,却被郭嬷嬷发现。郭孝深深忏悔自己的轻信,呈上血书为恒泰鸣冤,终因失血而死。郭嬷嬷悲痛至极悬梁自尽,恒泰沉冤得雪。
毓秀借助孙合礼令连城听命于她,将恒泰视为仇人,并安排连城到恒泰身边伺机报复。江逸尘与恒泰意外间共同发现并救下失忆的连城,恒泰将连城带回家,试图借助巫术唤醒连城的记忆。恒泰街头偶遇混迹市井的明轩,得知他和如眉生活不如意便接回府中。醒黛则质疑二人,设计赶走,未能成功。心寒的醒黛夜晚街头偶遇戏班老板步青云。
连城回府后,醒黛察觉其中有诈,设计试探连城,在恒泰带连城去筑梦所之际,买通法师骗连城带钱救恒泰,岂料连城识破醒黛计谋,上门求助并甘愿喝下毒酒,获得恒泰的信任。醒黛的提示及试探令恒泰无法接受,甚至出手打了醒黛。醒黛愤然离家回宫。连城被恒泰的真情打动,恨意渐渐动摇。
恒泰再开迎芳阁为酒楼,请步青云坐镇。明轩在发现步青云骑马撞人后,献计解决迎芳阁声誉危机,之后力劝恒泰置地,连城根据毓秀的安排给明轩提供帮助。明轩骗得将军府的当家印鉴,将府内财产占为己有,并将恒泰净身赶出将军府,原来明轩是受江逸尘指示回府陷害恒泰。后来,恒泰带着连城回到将军府,原来一切都在恒泰与醒黛设下的计谋,意在令明轩及幕后主使暴露狐狸尾巴。连城才发现自己也被算计其中,恒泰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简单的好人。
明轩因为之前的交易而找来一身麻烦,于江逸尘处求助未果,并在街上发现毓秀和连城在一起,偷听到毓秀的复仇计划被灭口。恒泰却收到装着明轩尸首的箱子,认为是江逸尘痛下毒手,找江逸尘理论。恒泰因为明轩的死而郁郁寡欢,连城失手打碎一只竹制鱼形奁,发现了恒泰写给自己的装载着过去回忆的信件,勾起了连城的大部分记忆。
醒黛得知连城中了小天狼花毒,于是在宫中寻得100粒缓解的丹药,最终选择与连城和平共处。毓秀和孙合礼正为无法控制连城伤脑筋之际,江逸尘来向孙合礼求助失忆症的救治方法,毓秀决定利用江逸尘继续自己的计划。如眉受江逸尘挑唆,找恒泰报杀子之仇。如眉回到了将军府装疯卖傻,拐走小格格,为救小格格,连城跳入水中,全部回忆起来。江逸尘带走落水的连城送到太医处医治,连城被换心香控制,再次将恒泰视为仇敌。
连城找到江逸尘帮忙,伙同江逸尘伪装成的玲珑混入将军府。小格格死亡,醒黛将仇恨归结于连城的回归,离家再遇步青云。恒泰因为女儿、兄弟、姨娘先后为自己枉死而心力憔悴病倒,连城和“玲珑”利用药物使恒泰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恒泰经常幻觉自己见到了女儿,醒黛在步青云的帮助下将装神弄鬼之事戳穿。
江逸尘后与连城计划用借刀杀人的法子,制造步青云与公主的不洁关系,除去公主。不料步青云是男扮女装,连城的阴谋没有得逞,恒泰身体日下,顺势驱赶醒黛及连城。毓秀做出连城的假脸,易容成连城的样子欲与江逸尘私奔,江逸尘识破毓秀伎俩,将计就计,将毓秀卖给船夫。
孙合礼的小徒弟在采摘灵芝的途中陷于沼泽丧命,给了毓秀算计恒泰的灵感,用连城引恒泰入沼泽。孙合理良心未泯,关键时刻救下恒泰与连城,并以一个请求的许诺为恒泰医治。连城通过法师的作法恢复神智,联合江逸尘、恒泰、公主设计毓秀,关键时刻却是孙合礼控制连城,救出毓秀。毓秀与连城换脸,并借助连城身份接近恒泰伺机报仇。后连城遇险,被江逸尘所救。醒黛发现有异,多次试探毓秀,并劝说恒泰,但未能戳穿。而真正的连城前去警告恒泰,却被当做毓秀顶罪流放。流放路上,江逸尘再救连城。
另一边,慧妃去世,步青云趁机接近皇上,被封为贵人,恃宠而骄。皇上南巡,恒泰携醒黛及毓秀随行护驾,期间,醒黛再试毓秀,并设计令毓秀撞见其亲生父亲佟阿贵。情急间,毓秀亲手杀死佟阿贵。步青云的跋扈和挑唆令皇后遭受冷遇,被皇上遣返回京,而步青云则实为意图对皇上不利。皇后得知有人欲行刺皇上,即刻返程给皇上报信,步青云及其同伙谋害皇上的计划被搅乱,皇后则受重伤而死。毓秀发现步青云行刺意图后,被步青云强令服毒,控制毓秀。带着毓秀面容的连城设计逃离江逸尘,混入宫中假扮厨娘,化名素云陪伴恒泰。连城偷听得步青云欲在皇后葬礼之时谋害皇上的计划,试图通知恒泰,却被江逸尘阻止。毓秀因中毒只得听步青云摆布,在皇后棺椁中放置炸药刺杀皇上。后江逸尘替连城拆卸炸药,却被侍卫发现、追杀。最终,江逸尘为保护连城,吸引追兵,中箭掉入悬崖。
步青云的计划并未成功,皇上早有筹谋,并将刺客一网打尽。步青云自揭身份,在得知自己父亲当年背弃组织并与嫔妃产生私情的死亡真相后绝望自尽。
醒黛发现连城与毓秀之间的对话,疑心毓秀与连城互换面目,于是决心调查真相。当连城身陷牢狱,醒黛狱中会见连城,发现连城身上旧伤,认定二人互换身份的实情。恒泰觉查毓秀身份可疑,于是设计乱党逃逸的假象,毓秀身份败露。
孙合礼潜入大牢,用药迷倒并俘虏连城,用连城与毓秀交换,而毓秀则最终毒发身亡。孙合礼在毓秀死后为其与连城换回各自的脸,带着毓秀奔向沼泽殉情。
醒黛在经历如此周折后,看破红尘,每日佛堂诵经,意欲成全连城与恒泰,却不想连城最终选择离开。公主在恒泰劝说下走出佛堂,两人携手余生。
多年后,年迈的连城正给一群晚辈讲述自己年轻时的故事,却与年迈的恒泰不期而遇。
经查,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情内容与剧本《宫锁连城》基本一致。
2、陈喆主张的剧本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涉嫌侵权内容的梗概
陈喆主张剧本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侵权内容,集中有关恒泰与连城之间身世、感情的情节,该部分情节概括如下: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将军府长子,取名恒泰。长大后的恒泰智勇双全,投身军营,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也因为这个儿子得到了尊崇和荣光。映月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同时也对被抛弃的女儿心存惦念。另一边,连城则在青楼市井长大。如眉也为将军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明轩。
一日,恒泰带人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妓院,恒泰便欲出钱帮连城赎身。后得知自己上当。恒泰在街市再遇连城行骗解救被逼婚的新娘,后请连城假扮舞女,帮助捉拿大盗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在迎芳阁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追至街市,却被恒泰遇见,恒泰于是出手相救,打败佟家麟及一干手下,家麟和恒泰与连城都结下了梁子。而恒泰此后则派人把守迎芳阁,并常来听连城唱歌,两人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两人久未见面。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一直心存怨念,妒忌恒泰。一日,明轩学武遭到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听说恒泰保护连城与佟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把守妓院之事,于是禀告给将军。将军震怒之间责骂恒泰的随从郭孝带坏恒泰,动用家法施以鞭责,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护仆,为郭孝挡下鞭责,映月央求之下,将军方才罢手。
不见恒泰的日子里,连城情绪低落。丽娘发现后,便为连城安排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提醒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部下再来迎芳阁,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再度与佟家麟发生争执。丽娘为保护连城身受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被佟家麟施计带进了佟府。恒泰得知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并将连城救出。连城记恨恒泰爽约多日未见,后经说明情况,得知恒泰打点了宋丽娘的丧事,与恒泰消除误会。后恒泰听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姑妈闲置的宅院中。连城便得到落脚之地。
恒泰前往小院来找连城,却未见人,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恒泰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傍晚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满腹委屈。后告知自己是去城里为恒泰赶制衣服。恒泰得知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宫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纪,恒泰被选定为额驸。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一心记挂连城,回到家中。将军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阖府欢庆,只有恒泰一人闷闷不乐。明轩则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无奈之下,恒泰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
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收买、劝说连城离开恒泰,哪知连城竟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而映月也对连城为人深深认可。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与醒黛的婚事,于是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终于与醒黛完婚。连城在将军府有意躲避恒泰,仍被醒黛及李嬷嬷发觉两人似有微妙。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与恒泰有染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听从李嬷嬷献计,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
李嬷嬷被杀,连城遭嫁祸,被捉拿到顺天府择日处斩。恒泰破案后,飞马赶赴法场,救下了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室。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却反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并劝恒泰回府与醒黛好好过日子。醒黛满怀怨恨回到富察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遂针对连城称家里出了妖孽,于是请法师做法,指认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后为陷害连城,醒黛联合映月将连城与江逸尘关在寺庙房间,正当连城百口莫辩的紧要关头,争执中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成长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合计认定女儿之事,决计保护连城。
皇后派秦湘姑姑陪伴公主。经秦湘劝解,醒黛终想通了夫妻共处之道,明白只有与连城休好才能挽回恒泰,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遭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自吃点心以示明清白。
后,恒泰从映月口中,得知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预备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富察府将归于平静。映月情急之下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富察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屋外,明轩与如眉一直在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将偷龙转凤之事密告给醒黛。
五、关于陈喆主张的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相关内容与涉案作品的关系
陈喆为说明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整体创编上的相似性,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人物关系对比图(见本判决附图)、“《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相似情节比对表”(见本判决附表)。经查,上述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中均存在对应内容。
六、关于陈喆专家辅助人的原审庭审陈述
原审庭审中,陈喆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就剧本创作问题发表意见,其称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对在先剧本的内容使用,仅通过观看其电视剧的内容即可实现。从人物设置与影视作品情节关联上来看,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男女主人公的关系及情节安排如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则可以作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判断基础,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而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七、关于陈喆要求各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陈喆主张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应就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陈喆主张以违法所得为请求赔偿的基础。
陈喆主张,余征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为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版本长达63集,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可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且该剧在湖南卫视、天津卫视、乐视网等多家电视及网络平台均有播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权许可使用费用的现有收益已经可以高达上亿元。
就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各自收益情况及各方就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情况,陈喆于原审诉讼之初提出要求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供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的编剧合同、电视剧《宫锁连城》联合摄制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
万达公司向陈喆提交了其与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均存在大量条款遮蔽。在未遮蔽的部分,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
原审诉讼中,陈喆申请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未提交。
八、关于陈喆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陈喆主张,因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公证认证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2万元,共计31.3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陈喆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应予认可。
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简称《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喆,对此应予确认。
林久愉根据陈喆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应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喆。
小说《梅花烙》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陈喆,故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喆。
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鉴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具有接触电视剧《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故可以推定其亦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涉案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余征等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陈喆独创,并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涉案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陈喆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涉案作品的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情节14“纳妾”、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属于公知素材,涉案作品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独创性,因而该三个情节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陈喆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情节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3“少年展英姿”、情节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情节11“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情节12“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情节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情节15“面圣陈情”、情节16“福晋初见印痕”、情节20“凤还巢”等9个情节,与陈喆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陈喆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情节1“偷龙转凤”、情节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情节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情节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情节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情节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情节18“道士做法捉妖”、情节19“公主求和遭误解”、情节21“告密”等9个情节,涉案作品在情节表达上已经实现了独创的艺术加工,具备区别于其他作品相关表达的独创性。剧本《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涉案作品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涉案作品设计存在差异(如:情节1中,将偷龙转凤的谋划安置在福晋与贴身嬷嬷之间;亲女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生来具有的朱砂记;情节5中,将军对郭孝施以鞭刑而非杖责;情节7中,设置迎芳阁失火的环节以致连城无处安身,而非被店家赶出;情节8中,恒泰救下连城的方式是从佟家麟府内救出而非天桥上;情节10中,恒泰告知映月倾心连城的时间是在得知指婚后及与醒黛成婚前;情节18中,连城并非狐妖,而是狐妖附体,并将情节安置在映月得知连城为其亲女前;情节19中,醒黛的慰问品是糕点,向醒黛进言之人为宫中派来的侍女,拦截之人是映月而非恒泰等),而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涉案作品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本案中,余征等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作品中的上述相关内容缺乏独创性或剧本《宫锁连城》就相关情节另有其他创作来源等合理理由。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相关情节的设置上存在相似性关联。剧本《宫锁连城》就上述相关情节的设置,与剧本《梅花烙》(基于“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道士做法捉妖”、“公主求和遭误解”、“告密”情节)及小说《梅花烙》(基于“偷龙转凤”、“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道士做法捉妖”、“告密”情节)之间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
陈喆主张的相关情节为剧本《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以及小说《梅花烙》中的17个情节。这些情节在剧本《梅花烙》中的分布顺序为:1.“偷龙转凤”、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3.“少年展英姿”、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11.“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12.“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14.“纳妾”、15.“面圣陈情”、16.“福晋初见印痕”、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 誓要保护女儿”、18.“公主求和遭误解”、19.“道士做法捉妖”、20.“凤还巢”、21.“告密”。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恒泰与连城私定终身后,得知皇上指婚的消息,向映月坦陈与连城的感情,映月于是同意去小院会见连城,并希望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而遭连城拒绝;恒泰迎亲当日得知连城危险,赶去搭救连城而拖延与醒黛的婚期,以致映月基于恒泰与连城的感情,为保全王府而安排接连城以丫鬟身份入府。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整体上的相似性,导致与涉案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而在余征等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存在其他作品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相似的情节设置及排布推演足以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或证明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另有其他来源。
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双方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安排和交代。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关受众观赏体验的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梅花烙》,可以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
陈喆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余征接触了涉案作品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侵害了陈喆基于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据查明的事实,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负责剧本《宫锁连城》的审查及确认,剧本的立项、报批等工作也由制片者完成。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深入介入了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工作。小说《梅花烙》的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根据剧本《梅花烙》所拍摄电视剧《梅花烙》的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的事实背景,使得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已然知晓涉案作品的内容。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在介入《宫锁连城》的剧本创作时,已完全了解剧本的全部内容,可明确判别该剧本内容存在使用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的事实,以及依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将侵害陈喆相关著作权的结果。基于小说《梅花烙》的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根据剧本《梅花烙》所拍摄电视剧《梅花烙》的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的事实背景,根据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职业经验和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作为剧本的拍摄单位,在不排除知晓涉案作品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过程中,存在着明知或应知剧本《宫锁连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共同过错。
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对于余征侵害涉案作品改编权的行为提供帮助,因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陈喆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摄制权,他人基于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进行影视剧摄制时,需获得陈喆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涉案作品摄制权的行为。
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万达公司虽在诉讼中提交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证明其仅就该剧进行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而并未参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相关制作工作,但该合同系相关方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认定万达公司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同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共同实施了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行为,应就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涉案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余征除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编剧外,同时担任该剧制作人、出品人、艺术总监,尽管余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但在其明知或应知《宫锁连城》剧本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下,仍向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提供剧本《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摄制权授权,并作为核心主创人员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为该剧的摄制活动提供了重要帮助,系共同侵权人,应就侵害陈喆摄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未经陈喆许可,擅自改编涉案作品创作剧本《宫锁连城》及对上述行为提供帮助,并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发行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陈喆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必须指出,就剧本和小说进行利用的方式有多种,但拍摄成影视作品的方式则是其中最具市场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利用方式,因此,未经许可改编剧本小说和摄制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涉案作品,《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涉案作品,是涉案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在《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如果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陈喆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陈喆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有违公平原则。
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截至原审庭审结束时,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持续公开播映超过8个月,尽管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未按照原审法院要求提交编剧合同及发行合同,基于市场合理价格及商业交易惯例判断,余征应已取得了较高金额的编剧酬金,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应已取得了较高的发行收益。在此情况下,基于本案中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判令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故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及传播。
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应就其侵害陈喆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陈喆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针对余征提出,应视为陈喆自愿放弃对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该项民事权利主张。
陈喆在起诉状及原审庭审陈述中均表示,在发现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侵权情形之时,陈喆正在依据涉案作品进行电视剧《梅花烙传奇》的剧本改编,因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不得不停止《梅花烙传奇》的剧本创作;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剧本《梅花烙传奇》的创作造成了实质性妨碍与影响,但对于已实际造成的损失,陈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陈喆主张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原审诉讼中,陈喆要求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合同,以确定其编剧酬金;陈喆要求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确定其各自发行《宫锁连城》的获利情况。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在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及发行合同的情形下,以上述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提供,且并未就陈喆的上述主张提出其他抗辩证据或充分、合理的反驳理由。因此,推定陈喆在原审庭审中主张的余征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
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在湖南卫视等多家电视台卫星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在多家视频网站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公开可查的数据资料显示,该剧的电视收视率及网站点击率均较高,参考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陈喆主张基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违法所得给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且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的弥补陈喆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陈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将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各侵权方应有的获利情况以及陈喆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鉴于本案纠纷为侵权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而诉讼请求应指向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具体内容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则属于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查明和认定的内容,因此,关于陈喆要求认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予以明确但不作为判决主文的内容。
综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二、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四、驳回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喆的全部诉讼请求。
余征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判决对陈喆主张权利依据的认定存在严重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陈喆于1992年创作完成《梅花烙》剧本,但陈喆仅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打印的所谓的《梅花烙》剧本,并未提交1992年创作完成的任何作品。原审法院既不调查也不核实相关事实,片面依据陈喆提交的不能排除是根据已播放电视剧内容逆向整理的文字打印稿进行比对,进而认定余征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认定陈喆是《梅花烙》剧本唯一著作权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瑕疵,且和现行法律构成重大冲突。即便按照原审判决所谓的“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也应为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的“编剧:林久愉”,陈喆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陈喆虽提交了林久愉的个人声明,但原审法院对此份证人证言未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便予以认定,程序明显存在瑕疵,且原审法院对于林久愉不享有著作权的解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剧本、电视剧侵犯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与事实和法律严重相悖。1、原审判决对《梅花烙》和《宫锁连城》剧情梗概、情节安排顺序的归纳等多处与事实严重不符。2、《宫锁连城》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与《梅花烙》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本不是以《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3、原审判决虽在陈喆主张的21个情节中认定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该认定与事实根本不符,相关情节既在表达上不构成相似,余征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了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或适用场景原则或者属于有限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中根本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5、原审判决以受众调查作为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明显不当。6、即使陈喆主张的事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宫锁连城》剧本与涉案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7、原审判决认可陈喆提交的“人物关系对比图”和“相似情节比对表”,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上述图表既不是起诉状的内容,也不是本案证据,没有进行当庭质证。8、《宫锁连城》剧本和《宫锁连城》电视剧是两个不同的作品,各自的著作权人也根本不同。但原审法院却将其混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且判令不同作品的不同权利人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明显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三、原审判决判令余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于法无据。1、赔礼道歉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而改编权和摄制权不涉及任何人身权利,原审判决判令余征赔礼道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2、原审判决酌定余征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和司法实践存在重大冲突。3、原审判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湖南经视公司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审判决在多处“推理”判案时出现重大偏差。1、原审判决在《梅花烙》剧本剧情梗概、情节安排顺序存在多处归纳不准确之处。2、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万达公司向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湖南经视公司从未与万达公司签署过任何协议。3、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均认为,林久愉在剧本《梅花烙》的创作过程中执行了相关整理工作”,但湖南经视公司始终表述的是林久愉系《梅花烙》剧本的原创作者,而非整理工作。二、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或认定证据错误或出现无证据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1、原审判决仅凭陈喆自述便认定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陈喆未提交《梅花烙》剧本的原始剧本、底稿或原始的故事大纲、分集梗概等原始创作过程的证据,也未提交电视剧《梅花烙》,更未经比对,原审判决认定“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再以推理方式认定《梅花烙》剧本内容的真实性。2、原审判决仅凭林久愉的《声明书》及怡人公司的《确认书》,错误认定《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是陈喆。林久愉和怡人公司出具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并经质证才能判断其效力。3、原审判决无证据证明《梅花烙》小说具有不同于《梅花烙》剧本而存在的独创性以及《梅花烙》小说系根据《梅花烙》剧本改编而来。4、陈喆提供的部分网络“调查数据”不应作为证据成为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5、原审判决无证据认定湖南经视公司深入介入了《宫锁连城》剧本的创作工作。6、原审判决无证据认定湖南经视公司等联合摄制方对余征侵害《梅花烙》剧本改编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7、原审判决无证据认定《梅花烙》小说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电视剧《梅花烙》在大陆地区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8、原审判决无证据证明《宫锁连城》电视剧已经在湖南卫视等多家卫视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三、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电视剧《梅花烙》的署名,林久愉是《梅花烙》的编剧,《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是林久愉。林久愉作为陈喆的学生与其关系良好,怡人公司的负责人是陈喆的儿媳妇,即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与陈喆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案中,万达公司也声明其仅是“挂名”,而其他真正的版权方共同出示书证证明万达公司不是版权方。原审法院却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有关署名的规定,认定万达公司系版权方,据此取得管辖权,并认定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万达公司进一步出示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的原始书证,原审法院却作出了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认定。原审判决对在电视剧中有关编剧或版权人署名的相同性质问题的认定上自相矛盾,未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2、小说《梅花烙》不具有独创性,不是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3、湖南经视公司等制片方未侵犯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湖南经视公司等制片方购买剧本《宫锁连城》进行摄制,依法进行立项、备案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部行政许可,包括《发行许可证》等,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湖南经视公司从未与《宫锁连城》剧本作者合意借鉴或侵犯第三方作品,更未参与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根本不存在为侵权“提供帮助”的行为。即使剧本《宫锁连城》侵犯改编权,也是在创作完成时侵权行为即实施完毕,与仅购买了有限时间摄制权的购买方无任何关联。即使剧本《宫锁连城》900个以上情节中仅有9个情节与剧本《梅花烙》相似,据此要求制片方发现如此微小比例的侵权情节,也远超过制片方应负“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4、湖南经视公司等制片方未侵犯涉案作品的摄制权。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是将原作品进行摄制,针对本案而言就是对剧本《梅花烙》进行摄制,而湖南经视公司并没有此摄制行为。湖南经视公司等是基于剧本《宫锁连城》进行摄制,无论剧本《宫锁连城》是否为改编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从形式上看,余征是剧本《宫锁连城》的著作权人。湖南经视公司等的摄制已得到该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未侵犯著作权人权利。5、两部作品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不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原审判决在比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时,强调认定人物关系应当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但原审法院忽略了本案不是基于特定事实进行创作。在比对中,原审判决仅概括列举了几个所谓相似桥段,既没有区分相关桥段的公知来源,也没有剔除基于场景原则下的逻辑必然性,造成思想和表达的混同,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对各个人物性格和形象的设置,不同性格人物在同一场景下也会有不同的人物表现,带给受众的观感体现也将完全不同。6、原审判决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9个情节仍属于思想,而且与《宫锁连城》的相应情节在具体表达上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来源于公知素材,部分来源于传统戏剧桥段的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7、两部作品在整体上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不应适用整体比较法,而应当适用部分比较的方式。原审判决运用的整体比较法,未区分思想和表达,仅凭抽象印象来判断会造成思想和表达的混淆,更无法判断对作品的相似感觉到底主要来源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原审判决也未剔除两部作品在运用共同公有领域素材所带来的情节编排或逻辑推演的必然性,且在对两部作品的概述中遗漏了诸多独创的或带来不同受众体验的情节,按照需要对两部作品进行了截取、拼凑、概括,人为造成两部作品整体相似的假象。原审判决在对两部作品21个具体情节比对中,却又适用了部分比较法,造成了同一案件中适用了不同的比较方法。8、原审判决判令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宫锁连城》电视剧于法于情于理不符。如果剧本《宫锁连城》侵权,应结合湖南经视公司等系购买剧本《宫锁连城》、未参与剧本创作、所有摄制行为的程序和内容均得到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电视剧《宫锁连城》仅9个情节实质性相似、侵权程度、电视剧《宫锁连城》仅在一个卫视播映完毕而未有二轮及地面台播映,不可能取得较高发行收益的事实,同时结合《梅花烙》作品已经20年未改编、未进入市场,电视剧《宫锁连城》未来继续播映事实上未阻碍陈喆再改编,考虑到陈喆的诉讼请求均涉及著作财产权,其“损失”就是授予第三方改编权所得到的回报才是较为合理、公平的理解,通过判决赔偿方式达到实质取得改编权授权的目的,而不停播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有利于公众享受更多的文化成果,否则既停播又判令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上过大保护了陈喆的权益,显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也不利于原作品的进一步传播。9、原审判决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错误。原审判决不适当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认为湖南经视公司未按陈喆要求提交发行合同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判决。湖南经视公司认为即便在无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按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仍应依法“酌情”判决,但原审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超出50万元的上限。
东阳欢娱公司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原审判决对《宫锁连城》侵犯小说《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小说《梅花烙》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的独创性,小说《梅花烙》是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主张其在改编中演绎新创部分的著作权。但根据原审判决书及其附表,陈喆就小说《梅花烙》提出的17个情节侵权指控与剧本《梅花烙》21个情节侵权指控内容重合,与改编新创的内容及其相应著作权无关。2、原审判决对剧本《梅花烙》及发表的事实认定有误。陈喆仅提供了一份2014年7月打印的《梅花烙》剧本文本,但未提交能直接证明剧本《梅花烙》在1992年就存在的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却认定剧本《梅花烙》通过电视剧《梅花烙》的播映而发表,进而认定2014年7月新打印的《梅花烙》剧本文本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而确认其早在1992年就存在,同时以陈喆在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作为佐证。陈喆在本案中主张的《梅花烙》剧本是文字作品,不能将视听作品《梅花烙》电视剧的播映视为文字作品《梅花烙》剧本的发表,不能从“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来推定“先有该剧本后有该电视剧”,恰恰该情况更能证明“根据该电视剧录下来的该剧本,先有电视剧,才有该剧本”。陈喆在其小说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自我原始记载不足为证。3、原审判决认定陈喆是《梅花烙》剧本的唯一编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林久愉在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声明书》等证明材料证明力弱,存在虚假可能,远不能推翻20年前《梅花烙》电视剧片头署名“编剧:林久愉”的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且原审法院对于这份唯一能证明《梅花烙》剧本权属的关键证人证言并未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便予认定,程序存在瑕疵。4、原审判决认定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错误,部分情节属于公知素材,部分情节适用场景原则或者属于有限表达,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5、原审判决关于《宫锁连城》与《梅花烙》进行整体比对中认定事实错误。6、原审判决以受众“相似度调查”作为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判决针对陈喆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而判令余征赔礼道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仅侵犯著作财产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2、原审判决仅依据林久愉的《声明书》等后发证据认定剧本《梅花烙》原始著作权归属陈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3、原审判决没有就借鉴内容所占比例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综合分析判断,适用法律不当。4、原审判决判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连带酌情赔偿陈喆人民币500万元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审判决没有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没有具体区分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具体赔偿金额,仅笼统判决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原审判决实际上采用了酌情赔偿规则,但判赔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远大于50万元上限,显属法律适用不当。5、原审判决判令禁播电视剧《宫锁连城》于法于理于情不合。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激励创作和促进传播。如果判决侵权但不予禁播,而是通过判决侵权的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以充分的经济赔偿以保障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的利益与社会公益得到最优化协调与平衡,进而使得原著作品进一步发扬光大,原侵权演绎作品也因此变更为不侵权演绎作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既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有利于公众享受相关作品和优化社会文化环境。所以,退一步说,即使构成侵权,对于一部投资规模很大、文化消费价值较高、侵权比例很小的影视剧来说,从促进文化传播与社会整体效益角度而言,依法依理依情不应禁播。
万达公司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判令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责任界定不清,同时存在司法不公。1、万达公司仅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财务投资人,原审判决认为万达公司为制片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第3.1条明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共有本剧成片以及剧本、音乐等一切资料的著作权。另外第6.2条明确约定,《宫锁连城》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2013年1月23日,东阳欢娱公司与万达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约定:东阳欢娱公司引入万达公司作为电视连续剧《连城-凤还巢》的合作投资方,约定万达公司不实际参与电视剧的报批、拍摄、宣传及发行等工作。上述两份协议及原审庭审笔录非常清楚地表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著作权由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所有,万达公司仅挂名出品公司,不参与剧本《宫锁连城》的审查及确认,剧本的立项、报批等工作亦与万达公司无关,万达公司不是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万达公司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明显与事实不符。2、原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有关万达公司与湖南经视公司签署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的认定及内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万达公司从未与湖南经视公司就电视剧《宫锁连城》签订过任何相关协议;万达公司在原审诉讼中从未向陈喆提交过相关或类似的协议文本;万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是万达公司与东阳欢娱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签署,该协议中亦不存在上述内容。3、原审判决认定万达公司为侵害摄制权行为主体亦显属错误,且原审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并未严格按照同一标准和尺度判断案件事实,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4、原审法院未依法对万达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地位及侵权连带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界定。如果二审法院依然认定构成侵权,应根据万达公司仅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财务投资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之事实,改判万达公司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万达公司除在电视剧中作为出品方之一署名外,不享有其他著作权。影视作品片尾的“出品单位”或“出品公司”类似署名,跟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人并不完全对应,仅仅依靠署名不能准确反映影视作品的实际投资和实际著作权状态。如果要准确地掌握《宫锁连城》实际的著作权归属,必须通过审查投资拍摄协议或者相关合同,结合其他三方签署的《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内容及原审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能够明确体现:万达公司仅是《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投资方,除在该剧片尾挂名出品公司外,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万达公司按照约定未参与该剧的报批、制作、宣传及发行工作,已经履行对本剧的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万达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中存在其他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失当、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1、原审判决关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剧本《梅花烙》是否存在接触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常识的主观臆断和“推定”。2、原审判决就“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以《梅花烙》为基础”的认定错误严重背离事实,且违反剧本创作规律。3、原审判决认为“两部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高度近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原审法院简单草率片面的援引相关受众言论认定两部作品之间有“较高的相似体验”,与事实严重不符。5、原审诉讼中,双方的举证均局限于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比对,未对《梅花烙》的影响范围、《宫锁连城》剧本的创作及审查过程、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作过程进行举证,原审法院也未依职权对上述事实进行证据调取,原审判决对于该部分的事实认定证据严重不足,也有违剧本与影视作品之间关系的常识。6、原审判决程序严重失当。林久愉出具的《声明书》和怡人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原审法院并未依法传唤相关证人到庭作证,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直接将该部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据此确定陈喆对剧本《梅花烙》拥有著作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7、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旨在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按照利益的“弥补”和“填平”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陈喆的权利客体是文字作品,确定其实际损失应当以其稿酬水平为基础,陈喆明知其“实际损失”明显小于所谓的“侵权人违法所得”,故拒绝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既然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陈喆应提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应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受众广泛,其根本原因是余征创作的《宫》系列电视剧等大量作品制作精良,镜头和画面精致唯美,导致电视剧收视率一直居高不下。剧本《宫锁连城》尤其是与《梅花烙》相似的部分,对收视率的贡献是微乎其微的,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基于各被告违法所得给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合理性”,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东阳星瑞公司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东阳星瑞公司和余征、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万达公司构成侵害著作权与事实、法律严重相悖。1、原审判决既未调查是否存在1992年的《梅花烙》剧本,也未调查1992年《梅花烙》剧本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片面依据陈喆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2014年7月打印的所谓的《梅花烙》剧本进行比对,进而认定东阳星瑞公司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关于陈喆是涉案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的认定与事实和现行法律严重相悖。3、原审判决认定东阳星瑞公司和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欢娱公司共同侵犯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多处自相矛盾,属于原审法院主观自我推定所得结论,并突破了陈喆的主张范围。二、原审判决判令停止复制、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并判令东阳星瑞公司和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欢娱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于法无据。
陈喆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根据陈喆提交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及陈喆的《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小说《梅花烙》、小说《梅花烙》摘录、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及作品登记证书、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DVD(乐视网,www.letv.com网络下载视频)、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剪辑版、电视剧《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我就是这么直接”媒体采访视频、(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1号公证书、林久愉的《声明书》、怡人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小说《梅花烙》首发出版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一〇三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1531号”公证书、《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出的代付款说明、台湾地区公证费用《声明书》及《公证费支出明细单》、公证费发票,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的电视剧《梅花烙》VCD、封面、内容截图、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宫锁连城》、余征2012年5月30日完成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张庭新浪微博网页、《乾隆皇帝全传》节选、《九小姐与乾隆》节选、连环画《九公主与乾隆》、黄梅戏《公主与皇帝》、电视剧《还君明珠》、电视剧《绝色双娇》、电视剧《青天衙门Ⅱ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节选、《西厢记》节选、《水浒传》节选、《红楼梦》节选、《清史十六讲》节选、《试论<红楼梦>中嬷嬷的形象及其审美价值》、《试论小厮在<红楼梦>中的作用——以茗烟、兴儿为例》、电视剧《一剪梅》、《清史稿》节选、《乾隆幼女和孝公主》、《解说老北京》节选、《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红颜倾君》节选、电视剧《大清后宫》、《游龙真太子》、《换子成龙》、《凤凰血》、《爱在离别时》、《爱情风暴美丽99》、《赵氏孤儿案》、《新施公案》、《菩提树下》、《情迷海上花》、《璀璨人生》、《错爱一生》、《风中百合》、《金玉良缘》、《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打金枝》、《真假驸马》、《宫锁连城》人物关系图、《梅花烙》人物关系图、《宫锁连城》主要故事脉络情节、《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相关案例,湖南经视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书》,万达公司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及相关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
(一)双方新提供的证据
1、湖南经视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函及所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登记簿謄本的传真件,庭审后提交了该函及附件的公证认证件。其中,“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登记簿记载有:“著作名称:梅花三弄第一部——梅花烙,单位及数量:一册,收文日期:081/09/23,收文文号:19A-8120267-,著作类别:语文著作,核准文号:812-0267-,登记号码:5104,核准日期:081/10/05,著作人:陈喆”,“壹、登记事项:一、著作财产权登记 著作财产权人:怡人公司,登记原因:让与,发生时间:081/09/7,权利范围:全部。二、著作财产权让与登记 让与人:陈喆,受让人:怡人公司,登记原因:让与,发生日期:081/09/7,权利让与之范围:全部”,“贰、附载事项:本项登记悉依申请人之申报,不作实质审查,登记事项如发生司法争议时,应由当事人自负举证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著作法及具体个案调查事实认定之,不应以本登记簿謄本认定为享有著作权之惟一证据”。登记簿记载的上述时间的年份均为1992年。
陈喆认为,该份证据是湖南经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当庭提交的证据,提交时间超出了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同时,陈喆明确,1992年9月《梅花烙》剧本当时还处于创作过程,为了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作了上述转让登记。陈喆主张的《梅花烙》剧本是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并作为电视剧《梅花烙》拍摄使用的剧本,即原审诉讼中提交的剧本,该剧本是根据拍摄使用的剧本进行计算机录入制作电子版本后打印出来的。陈喆创作的剧本在实际拍摄过程中不会发生实质变化。陈喆主张权利的剧本与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剧本可能存在阶段性微小调整但不会有太大的调整。
2、陈喆在本院诉讼中新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0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1号公证书,上述两份证据对余征的网易博客和新浪博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余征于2006年11月7日在其网易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美人如花隔云端(一)》的博客,其中写道,“楚楚可怜的陈德容真的算是少年时期的梦中情人,一部《梅花烙》翻来覆去看了几百遍,每一遍都惊叹不已,虽然美女如今还是活跃在银幕上,去年在横店还有过一面之缘,但是总是找不到当年的那种感觉了,吟霜,已经绝唱……”。余征于2007年3月20日在其新浪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其中写道,“我曾经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觉得无论是故事还是造型还是演员都非常一流”。
陈喆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余征在其博客中表明其十分喜爱陈喆原创作品《梅花烙》,并多次赏阅,主人公的形象及该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鉴于余征对陈喆的作品,特别是《梅花烙》的熟悉,对其作品人物、故事情节的烂熟于心,将陈喆作品的相关内容用于其日后编写的剧本,绝不可能构成“巧合”与“误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陈喆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补充查明的事实
1、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相关事实
电视剧《梅花烙》播放片头显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原著琼瑶”、“编剧指导琼瑶”、“编剧林久愉”。
2014年6月20日,林久愉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林久愉,系琼瑶老师的学生及创作助手,自1989年以来,已经配合琼瑶老师创作完成了多部电视剧剧本(详见本声明书附件《剧本辅助创作清单》)。在相关的剧本创作活动中,本人与琼瑶老师的工作方式为:由琼瑶老师进行具体的创意构思与原创讲述,本人作为助手为琼瑶老师的创作文字草稿进行整理,或直接对琼瑶老师的创作口述进行文字记录,在电视剧署名中,琼瑶老师和我也做了分工署名约定。本人现特此确认:无论本人在相关剧集中的署名方式如何,本人的职责均系配合、辅助琼瑶老师完成剧本,包括《梅花烙》在内的清单所列剧本均系由琼瑶老师独立原创完成,琼瑶老师自始享有此类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如本人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人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老师独立享有。琼瑶老师独立支配、处置与维护此类权利。”
2014年7月2日,陈喆出具《声明书》,声明:其本人系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自始完整拥有该剧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创作该剧本的完成时间为1992年10月。《声明书》附有剧本《梅花烙》打印文本。
怡人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怡人公司系电视剧《梅花烙》(《<梅花三弄>之<梅花烙>》)的唯一制片方。该剧系本公司根据琼瑶原创剧本,于西元1992年10月至西元1993年3月期间独立摄制完成,于西元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电视台(台湾中视综合台)首播,于西元1994年4月在中国大陆电视台(湖南电视一台)首播。本公司在此证明:该剧原创故事及剧本均由琼瑶创作完成,琼瑶为剧本的作者,琼瑶的助手林久愉提供了创作辅助与文稿整理工作,根据琼瑶老师的要求并经林久愉同意,为了提携新人,在电视剧《梅花烙》剧集的署名中,将林久愉署名为‘编剧’,将琼瑶署名为‘编剧指导’。本公司确认:琼瑶自始完整享有该剧原创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有权根据该剧本改编创作、发表小说《梅花烙》。如本公司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公司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独立享有,琼瑶有权独立支配及处理此类权利,包括著作权维权权利。”
原审诉讼中,陈喆提交了作家出版社于1994年7月出版的《梅花烙》小说(ISBN7-5063-0767-7/I·766),署名作者为(台湾)琼瑶。该书最后附有一篇《<梅花三弄>后记》,其中记载,“一九七一年,我写了一系列的中篇小说,背景是明朝,收集在我《白狐》一书中,早已出版。……去年,我和我的编剧林久愉,选中了我的三部中篇小说,决定制作一系列的电视剧,取名为《梅花三弄》。……《梅花烙》取自《白狐》一书中之《白狐》。……我和林久愉,开始重新整理,加入新的情节,新的人物,来丰富这三个故事。整整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才把三部剧本完成。因为每部戏剧多达二十集(二十小时),加入及改变的情节非常多,几乎只有原著的‘影子’,而成为了一部新作。”该后记写于1993年夏。
2、受众调查的相关事实
陈喆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新浪娱乐关于“调查:琼瑶举报于正抄袭,你怎么看?-新浪娱乐-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力挺琼瑶!《宫3》就是抄袭《梅花烙》”的投票票数为34 775票,占89.9%,“无所谓,有剧看就行”的投票票数为2805票,占7.3%,“支持于正!没有抄袭,只是借鉴”的投票票数为1093票,占2.8%。新浪微博“PK你觉得于正抄袭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107632票认为抄袭了,3153票认为没抄袭。网易娱乐关于“你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抄了”的投票票数为26961票,占88%;“没抄”的投票票数为491票,占1.6%,“难说,创作难免相互借鉴”的投票票数为3094票,占10.4%。益派调查网关于“琼瑶举报于正”的调查,共302人参与,有效样本人数300人,其中对于“琼瑶称于正抄袭,您支持谁?”的问题,268人回答支持琼瑶,占89.3%,32人回答支持于正,占10.7%。
3、电视剧《宫锁连城》拍摄的相关事实
2013年1月8日,东阳欢娱公司(甲方)、湖南经视公司(乙方)、东阳星瑞公司(丙方)签署《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第二条本剧基本信息。2.1剧名:《连城-凤还巢》。2.2集数40集(暂定)。2.3制片人于正,导演李慧珠,主要演员陆毅(待定)。2.5本剧由甲方负责承制事宜,并派专人负责本剧发行。(2)第三条著作权归属及收益处理。3.1本剧成片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剧相关的剧本、音乐(与音乐词曲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剧照、海报以及拍摄素材等一切资料的著作权(本剧主创人员的特定著作权人格权除外)在全世界范围内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共有,其时间及于所有的版权保护期限。3.2本剧的衍生产品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该剧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线、无线播映、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物角色商品等或进行上述授权所产生的收益和衍生品开发和广告赞助、植入等招商收入,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分享。使用本剧或本剧剧本的形象、情节对本剧进行改编等权利,由甲乙丙三方共有,所获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分享。3.3经三方确认后,甲方可以其自身的名义就以上版权和衍生产品的开发使用、广告赞助招商等事宜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向第三方进行授权许可,乙丙两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书,且所得收益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乙丙两方对上述合作事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所有就以上合作事宜经甲方签署的文件、合同,均需向乙丙两方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备案。(3)第四条署名。4.1本剧以及一切相关宣传品中,甲乙丙三方享有本剧“出品方”及“联合摄制方”的署名权。甲乙丙三方商定,三方各自出一名代表出任该剧的出品人,排名顺序为:乙、甲、丙。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上级主管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台署名“荣誉出品单位”。4.2本剧片尾拍摄单位的署名及署名顺序为:甲、乙、丙。三方其他人员的署名按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及双方书面确认后的决定处理。4.3三方各自引进的其他合作方的署名,在不与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冲突的前提下,由各方自行与第三方确定。(4)第六条摄制、立项及送审。6.2该剧剧本内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6.3全部成本(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后期制作、宣传等)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6.4三方共同制定拍摄计划及投资预算、选择主创人员以及宣传和发行方案等。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多方意见为准。6.5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全权负责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展。6.6甲方负责该剧的剧本创作、摄制工作,负责在甲乙丙三方认可通过之预算范围内安全、即时、优质完成该剧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工作。6.7本剧拍摄完成后,由乙方备齐材料向广电主管部门送审并取得本剧的发行许可证。乙方应向其他两方提供本剧发行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原审法院查明有误的事实
1、原审诉讼中,万达公司(乙方)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东阳欢娱公司(甲方)签订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原审法院认定万达公司向陈喆提交了其与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有误,查明的相关协议内容系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与东阳星瑞公司签署的《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的内容。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万达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原件,其中甲方声明、投资比例及投资款支付进度、收益分配部分的相关条款被遮蔽,未被遮蔽部分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2013年1月8日签署了《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约定甲方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连城-凤还巢》。(2)甲方拟引进乙方作为电视剧的合作投资方,乙方同意投资。(3)乙方不实际参与电视剧的报批、拍摄、宣传及发行等工作。(4)甲方确保乙方在电视剧中作为出品方署名,除该署名权和优先收回投资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外,乙方对电视剧不享有其他著作权。(5)合同签署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电视剧《连城-凤还巢》即电视剧《宫锁连城》。
2、本院诉讼中,各方均认可,电视剧《宫锁连城》截止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仅在湖南卫视完成电视播映,同时在多家视频网站进行了传播。原审法院认定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在湖南卫视等多家电视台卫星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3、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的剧情梗概有误之处
(1)原审法院在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中认定,“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剧本《梅花烙》中并无倩柔烧香拜佛的情节,翩翩在婉柔向倩柔提议偷龙转凤时尚未被纳为侧福晋。
原审法院在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中认定,“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剧本《梅花烙》中的相应情节为:婉柔用竹篮将新生的女婴遗弃在溪水中。
原审法院在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中认定,“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着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 剧本《梅花烙》中的相应情节为:白胜龄夫妇发现女婴肩头有伤口,伤口有水泡,似乎是烫伤。
原审法院在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中认定,“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剧本《梅花烙》原文为“祯如痴如醉的静听着”,并未描述此时皓祯对吟霜是否萌生爱意。
(2)原审法院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剧情梗概中认定,“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剧本《宫锁连城》中的相应情节为: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恒泰要求连城为其唱首歌,连城为恒泰歌唱一曲。连城为恒泰歌唱一曲之后即为两人在向日葵田间相见,未直接描写恒泰常来迎芳阁听连城唱曲。
(四)其他事实
陈喆在原审起诉书中列明其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要求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其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在起诉书事实理由部分写明:“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原审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对人物关系对比图和相似情节对比表均陈述了意见。
以上事实,有(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0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1号公证书、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函及所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登记簿謄本、林久愉的《声明书》、怡人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起诉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系指证人就亲身感知的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林久愉和怡人公司分别出具的《声明书》、《确认书》中的部分内容涉及到本案的案件事实,如林久愉关于协助陈喆创作剧本的陈述、怡人公司拍摄电视剧《梅花烙》及该剧播出的陈述。对于上述内容,由于林久愉和怡人公司并未到庭作证,因此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但其中的以下内容,“如本人/本公司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人/本公司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老师独立享有。琼瑶老师独立支配、处置与维护此类权利”,是对相关权利的处分,已经不属于对客观事实陈述的证人证言,故对该部分内容的认定不适用证人证言的相关认证规则,只要系处分者的真实意思即可。
另,鉴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已就陈喆提供的人物关系对比图和情节对比表陈述了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对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陈喆主张权利的是1992年10月创作完成的剧本《梅花烙》,但湖南经视公司在本院诉讼中提交的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登记簿謄本显示,还存在一个1992年9月的《梅花烙》剧本,且该剧本著作权已转让给怡人公司。就上述两个不同时间的剧本,首先,根据怡人公司在《确认书》中所作的权利处分声明,可以认定1992年9月的《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也归属于陈喆。其次,即便湖南经视公司等否认1992年9月剧本和陈喆主张权利的1992年10月剧本不同,并进而否认陈喆提交的1992年10月剧本的真实性,但考虑到电视剧《梅花烙》已于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上映,而按照正常逻辑,拍摄用剧本在电视剧拍摄完成时必然已成型,即陈喆据以主张权利的拍摄用1992年10月剧本至少在1993年10月既已存在。原审法院对陈喆提交的1992年10月剧本所作认定并无不妥。再次,根据林久愉在《声明书》中所作的权利处分意思表示,并结合小说《梅花烙》所附的《<梅花三弄>后记》,可以确认陈喆对1992年10月的剧本亦享有著作权,即不论两个剧本的内容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其著作权均归陈喆所有。综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据此否认1992年10月剧本存在,并进而否认陈喆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陈喆在本案中还主张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根据小说《梅花烙》的署名,陈喆为该小说的作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小说《梅花烙》由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两者在内容上高度关联、相似,但由于从剧本到小说发生了文学艺术形式的变化,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基础上创作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独创性即体现在文学艺术形式的转换之中。由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为陈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陈喆,因此,陈喆对于小说《梅花烙》亦可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改编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本案中,根据剧本《梅花烙》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早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播放,电视剧《梅花烙》是对剧本《梅花烙》内容的视听化。比对陈喆提供的剧本《梅花烙》打印文本所载内容与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两者高度一致,相关公众通过观看电视剧《梅花烙》即可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尤其是结合陈喆在本院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余征微博中的表述清楚地表明其观看过电视剧《梅花烙》,由此更可以印证余征已经知悉电视剧《梅花烙》的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放可以视为剧本《梅花烙》的发表,并可据此推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接触了剧本《梅花烙》。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原审法院针对陈喆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认定其中3个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即3个情节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是属于公知素材被过滤;9个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9个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是剧本《宫锁连城》的表达与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仅对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的9个情节有异议,本院仅对该9个情节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情节1“偷龙转凤”,情节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情节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情节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情节9 “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情节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情节18“道士做法捉妖”,情节19“公主求和遭误解”,情节21“告密”。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上述9个情节的意见基本相同,本院以情节1“偷龙转凤”为例,进行分析。
情节1、偷龙转凤。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在剧本《梅花烙》中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硕亲王府福晋倩柔已为王爷生下三个女儿,王爷没有子嗣,恰逢王爷寿辰,回疆舞女翩翩被作为寿礼献予王爷。倩柔在府中地位遭受威胁,此胎如再生女孩,则可能地位不保。姐姐婉柔便出主意,如果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夜,倩柔生下女婴,婉柔将换出的女婴遗弃溪边。遗弃女婴前,倩柔在女婴肩头烙下梅花烙,作为日后相认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福晋映月连生三女,将军膝下无子,并宠幸侍女如眉以致如眉怀孕,映月府中地位受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映月的命运;于是映月与郭嬷嬷谋划,如再生女儿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日,映月生下女婴,郭嬷嬷趁乱掉包,将女婴遗弃溪边。女孩送走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部位有一片朱砂记。
余征在本院诉讼中将情节1抽象为5个层级,并认为两者的相似度仅在第2个层级上,而第2个层级的内容属于公知素材和通用场景(具体图示见本判决附表)。
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陈喆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剧本《宫锁连城》的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除情节1之外,其余8个情节也与情节1的情况相似,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的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宫锁连城》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如果事件次序和人物互动均来源于在先权利作品,则构成实质性相似。以两部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为例,下列要素在两部作品中均存在:(1)吟霜(连城)和皓祯(恒泰)身份调换;(2)吟霜(连城)和皓祯(恒泰)在王府外的市井相遇;(3)吟霜(连城)受到欺负后丧父(丧母);(4)皓祯(恒泰)施救吟霜(连城)并安排至王府外的小院;(5)吟霜(连城)和皓祯(恒泰)陷入爱河、私定终身;(6)皓祯(恒泰)被皇帝指婚,与公主结婚;(7)吟霜(连城)后进入王府,遭到公主的欺负;(8)福晋无意中发现吟霜(连城)的真实身份;(9)偷龙转凤之秘密被揭开,龙凤知悉彼此真实身份。经比对,剧本《宫锁连城》中对于男女主人公的角色设置与情节互动、情节推进,包含了剧本《梅花烙》的上述要素,故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审法院对于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相关认定,均系结合人物与情节的互动及情节的推进来进行比对的,并进而在构成表达的层面对两部作品进行比对。虽然不可否认,剧本《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更为丰富,故事线索更为复杂,但由于其包含了剧本《梅花烙》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陈喆主张的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的17个情节),前后串联构建起整个故事的情节推演,虽然小说和剧本在部分情节上有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和小说两部作品在整体内容上的一致性,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剧本《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陈喆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其基本包含了涉案作品故事内容架构,也就是说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然,诚如原审判决认为,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双方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原审法院的观点并无不当,但是其举例略有不当,剧本《梅花烙》中对于福晋所生的三个女儿,虽然未交待其命运发展,但是在后续中情节场景中仍有出现。
原审判决另认为,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且结合陈喆提供的相应网络调查结果,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原审法院将受众的感知和体验作为考量因素的观点并无不当,但是由于在事实查明部分并未对陈喆提供的关于网络调查的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证,而直接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采纳,确系不当。本院补充查明的该部分事实,对于判定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是否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仅是一个参考因素,由于上述调查结果系部分网站对网络用户进行的简单调查,且大多数网络用户是对电视剧《梅花烙》和电视剧《宫锁连城》对比后的感知判断,与本案中主张的文字作品的改编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院仍然是将剧本、小说和剧本之间进行比对后得出最后的结论。
综上所述,剧本《宫锁连城》侵犯了陈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改编权和摄制权分别予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法理,改编和摄制均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行为,且在实践中,特别是影视作品的制作,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和摄制是紧密联系的行为。改编权控制的是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如果改编人将未经许可改编的作品以摄制方式予以利用,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或者即使改编人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进行改编,但对于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比如摄制,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依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财产权具体权能的架构,摄制未经许可改编的新作品,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摄制权的侵害。
电视剧《宫锁连城》系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而成。剧本《宫锁连城》基于上述分析,系未经许可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而成,作为改编作品的剧本《宫锁连城》,未经陈喆许可即被摄制为电视剧,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人陈喆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是最为典型的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通常可以考虑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的多数性,即加害人必须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第二,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第三,加害行为的关联性,即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对象,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第四,加害行为须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符合接触涉案作品的要件,同时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陈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是否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点在于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余征作为剧本《宫锁连城》的作者、著作权人,直接实施了侵害改编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2013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其中约定《宫锁连城》剧本内容由上述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展;东阳欢娱公司负责该剧的剧本创作、摄制工作,负责在三方认可通过之预算范围内安全、即时、优质完成该剧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工作。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尽管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剧本的创作、报批、审批、拍摄有明确分工,但只有在三方审查同意剧本内容之后电视剧《宫锁连城》方可拍摄,因此,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实际上参与到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之中,即余征、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其相互之间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陈喆的改编权,构成了共同加害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于余征侵害涉案作品改编权的行为提供帮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帮助共同侵权也属共同侵权的类型之一,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给予协助、配合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等使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来说帮助人对其帮助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可以预见到其帮助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作为出品单位,根据三方合同约定,东阳欢娱公司具体负责拍摄制作,湖南经视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对拍摄制作等情况有权了解和监督,因此,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是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应承担相应的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余征作为编剧,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得到其许可,且作为电视剧的制片人、出品人等身份,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拍摄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与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法对制片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影视行业惯例和通常的署名方式,一般将出品方认定为制片者,署名为出品方的单位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署名的推定效力。
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的出品方,其提供了与东阳欢娱公司签订的协议作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据,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能成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据。具体理由为:第一,万达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该份协议的原件存在若干条款的遮挡,而不仅仅遮挡的是个别数据,因此,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完整的呈现协议内容。第二,即使不考虑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协议中约定万达公司除署名权、优先收回投资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外,对电视剧不享有其他著作权。署名的出品方提供拍摄协议来证明实际拍摄中著作权权利归属划分,是可以作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据,但是根据万达公司提供的拍摄协议,除署名之外,其还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万达公司对电视剧《宫锁连城》在获取报酬这一点上与其他出品方并无不同,该项权利是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基于此,万达公司提供的该份协议不能成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据。综上,万达公司仍应被认定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应对侵犯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从权利性质划分上属于排他性的绝对权,当该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停止侵害请求权是著作权自身具有的保护性请求权。因此,停止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于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停止侵权责任仍然是著作权侵权中首要和基本的救济方式,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利益衡量之后的政策选择,是一种例外情形,应当严格予以把握。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加以限制,主要考量的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则不宜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否则不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意味着给侵权人赋予了强制许可,这种违背权利人意愿的方式有可能极大损害权利人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并取得竞争优势。本案中,陈喆与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之间是具有竞争关系的。陈喆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虽然涉案作品于1992年创作完成,1993年被拍摄为电视剧并播映,但是陈喆仍然可以对涉案作品进行再次的改编、拍摄。小说或剧本的影视改编、摄制、发行活动,是实现小说或剧本市场价值、商业利益的重要方式。余征同样作为编剧,湖南经视公司等作为电视剧的制片者,与陈喆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基于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继续复制、发行、传播将意味着其取得了强制许可,这显然违背了陈喆本人的意愿,且损害了陈喆再次改编、拍摄涉案作品并投入市场的竞争优势。
第二,侵权人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侵权人的商业产品获得成功并非来源于产品中著作权发挥的功能,或者其发挥的功能仅占产品市场成功的很小部分时,基于权利人利益和侵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可以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本案中,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拍摄融合了导演、编剧、演员、摄影等若干人员的劳动,但对于余征担任编剧的电视剧,其之所以获得较高收视率的核心因素在于余征创作的据以拍摄的剧本,也就是说剧本《宫锁连城》对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市场成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由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第三,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陈喆自获知电视剧《宫锁连城》之后即开始积极维权,并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对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来说,停止复制、发行、播放电视剧的行为并非不可实现或者实现困难。
第四,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已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则不宜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概念,但可以确定的是个别人或者个别公司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众利益。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赋予其专有权的目的在于激励创作,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发展。停止侵权责任将强化著作权的保护,更符合长远的社会公众利益。
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判令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承担停止复制、发行、传播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中虽然陈喆主张的是改编权、摄制权,即著作财产权,但原审法院判令余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无不当。首先,通常而言,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是消除影响的手段,消除影响是赔礼道歉的后果。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在改编权、摄制权受到侵害时,并不排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的并行适用。其次,尽管陈喆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改编权、摄制权,但对于侵犯改编权的行为而言,在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实质上暗含了对于涉案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侵害,比如署名权,同时结合权利人明确提出了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判令余征承担上述责任并未违反同质救济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三种方法,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适用优先于法定赔偿的适用。
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陈喆的改编权、摄制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陈喆在原审诉讼中主张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损害赔偿,应适用酌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理由为:第一,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法所得,仅凭陈喆主张的余征编剧酬金标准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来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据不足。第二,原审法院既要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又结合各种因素对于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其在适用赔偿数额的方法上存有矛盾之处。第三,酌定赔偿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之下,法官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由心证,酌情裁量能够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损失赔偿方法。陈喆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人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将陈喆主张的计算标准作为参考因素是恰当的,也就是说本案中陈喆的初步举证可以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要高于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基于此,本院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具体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虽然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上有一定的不当,但其确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本院对此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可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陈喆负担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袁相军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亓 蕾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