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
(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住所: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市中心大道608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保罗.山姆斯,首席运营官。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碧波路690号5号楼301-A室。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素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笑闻,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华二路218号天府软件园B区6栋403。
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红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明,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5层5181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国平、贾炜,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启勇、周莹,均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娱乐)、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诉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游公司)、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分播时代)、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原告提出诉中禁令申请,称:原告暴雪娱乐是享有全球第一网络游戏称号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该系列游戏中所包含的英雄人物、怪兽、副本、场景、装备等美术作品、地图作品、文字作品、类电影作品等游戏元素以及《魔兽世界》系列小说,皆为该原告所独立创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网之易公司是《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由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独家运营,并由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该游戏利用《魔兽世界》的故事背景,抄袭了原告游戏中的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该游戏还使用《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的游戏名称、酋长萨尔的人物名称以及与《魔兽世界》相似的游戏装潢,属于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分播时代在宣传中反复声称被诉游戏是魔兽手游,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游戏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等关系,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该侵权行为持续,将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请求法院立即禁止:1、被告七游公司面向公众测试、发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2、被告分播时代独家代理、运营被诉游戏;3、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网站传播被诉游戏;4、三被告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站或者与第三方网站合作开展被诉游戏的传播、运营活动。
2015年2月9日,本院针对原告的禁令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三被告辩称:1、被诉游戏软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案处理会影响案外人权益。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英雄和怪兽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魔兽、萨尔等名称由其专有。3、被诉游戏与《魔兽世界》中的涉案英雄、怪兽形象及装潢完全不同。且被告也不构成虚假宣传。4、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5、如果法院采取禁令,后来经过审理原告又败诉,将会给被告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且会损害被诉游戏玩家的利益。6、美术作品只是被诉游戏的一个部分,原告要求整个游戏下线,明显超过其保护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禁令申请。
经听证查明:原告暴雪娱乐是《魔兽世界》(2004年11月23日美国首次发行)、《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2007年1月16日美国首次发行)、《魔兽世界:巫妖王之怒》(2008年11月13日美国首次发表)、《魔兽世界:熊猫人之谜》(2012年9月25日美国首次发表)等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9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原告网之易公司运营进口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熊猫人之谜》。
《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国内获得诸多重要游戏奖项,如被中国游戏产业年会评为2006年度、2007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在2011年首届中国游戏金浣熊奖评选中,被评为十大人气网络游戏;在2012年度中国游戏英雄榜颁奖典礼上,被评为年度最佳网络游戏。
2014年6月起,原告暴雪娱乐通过中文官网为其《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造势。11月20日该游戏在中国正式上线运营,由原告网之易公司独家运营。
《魔兽世界》系列游戏中的英雄有艾德温.范克里夫、维纶、瓦斯琪、雷克萨、伊利丹.怒风、米米尔隆、瑞文戴尔、玛维.影歌、加尔鲁什.地狱咆哮、萨尔、凯尔萨斯.逐日者、吉安娜.普罗德摩尔、瓦里安.乌瑞恩、泰兰德.语风、提里奥.弗丁、希尔瓦娜斯.风行者、塞纳留斯、玛法里奥.怒风等。怪兽有阿库麦尔、变异蹒跚者、灰尘风暴、地精监工、克雷什、亡首教徒、鱼人等。这些英雄和怪兽形象在原告暴雪娱乐中文官网、英文出版物《魔兽世界终极视觉宝典》、中文出版物《暴雪的艺术》及《魔兽世界.萨尔:巨龙的黄昏》中都可看到。上述网站及出版物均标明原告暴雪娱乐是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中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还主张“魔兽”、“德拉诺”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萨尔”构成知名角色名称,4个游戏场景(包括标题界面、登陆界面和创建角色界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被诉游戏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由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是被告七游公司股东,也是被诉游戏独家运营商。2014年8月25日,被告分播时代在官网(www.rekoo.com)发布被诉游戏苹果版本公测,9月19日发布安卓版本公测,12月19日将该游戏更名为《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被告动景公司经被告分播时代授权,在官网(www.9game.cn)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安卓版本下载。
听证中,将被诉游戏相关英雄和怪兽形象与原告主张的英雄和怪兽形象进行比较,两者构成实质相似。
关于被诉游戏的宣传和介绍,被告分播时代官网有以下表述:为了更完美的还原魔兽世界,《酋长萨尔》……无论是玩家操控的英雄还是副本中的小怪,不论是地图设计还是技能特效,都几乎100%还原了魔兽中的形象。
人未至胸先至,美女登门陪玩酋长萨尔。……在9月19日,魔兽高玩林熊猫将在家中接受“美女上门服务”这一终极挑战,他能否成功做到“坐怀不乱”呢?
《全民魔兽》是一款以魔兽世界为背景的PRG卡牌游戏,……作为借顺风车的一款作品,完美呈现了《魔兽世界》的很多内容,其中剧情、英雄、场景都可以瞬间点燃粉丝们的激情。
该被告官方微博有这样的表述:瓜妹都给你送到床上帮你装机了,看你玩的不亦乐乎呀。有玩家评论:最爱魔兽世界这么有挑战的游戏哦。还有玩家评论:美女我们一起玩魔兽世界吧。
另外,原告根据本院要求,就两案禁令申请共提交了1000万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据此,本院决定是否颁发禁令,应当首先审查原告胜诉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禁令将会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由于本案原告是在起诉同时申请禁令,并主张情况紧急,故本院还需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使原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进行审查。
关于原告胜诉可能性。我国及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原告暴雪娱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暴雪娱乐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据此,并结合原告暴雪娱乐官网及涉案合法出版物对《魔兽世界》英雄和怪兽介绍时的版权标记,足以证明其对所主张的18个英雄和7个怪兽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游戏中使用这些英雄和怪兽形象,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同时,根据查明事实,原告《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中国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故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构成知名游戏。又由于“魔兽”被相关公众视为《魔兽世界》的简称,“德拉诺”是《魔兽世界》虚构的地名,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构成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被告在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上线前后推出相似名称的游戏《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主观上具有搭原告游戏知名度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分播时代在宣传被诉游戏时多次提及魔兽世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游戏是原告开发或与原告有授权许可等关系的手机游戏,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七游公司是被诉游戏的开发商,被告分播时代是独家运营商且是被告七游公司的股东,被告动景公司经被告分播时代授权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服务,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具有充分依据。在原告胜诉可能性高的情况下,被告关于如果原告败诉将会给其及玩家带来巨大损害的抗辩,明显缺乏说服力。另外,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诉游戏软件是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不影响本案禁令是否颁发。
关于原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院注意到,被诉游戏是在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上线前后推出。虽然两者分属手机端和PC端的游戏,但两者都是网络游戏,且游戏名称相似,游戏中相关英雄和怪兽形象和名称相似,相关游戏界面相似,都采用玩家扮演英雄与怪兽作战的玩法。故两者是具有较强竞争关系的产品。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占原告新推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和量化。另外,被告分播时代在宣传被诉游戏时采用了美女上门陪玩等低俗营销方式,在相关公众将被诉游戏与原告游戏混淆的情况下,会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从而给原告商誉带来损害。
被告虽提出相关英雄和怪物形象可以修改,但听证后提交的修改方案仍然与原告主张的内容构成实质相似。另根据被诉游戏的名称、相关英雄和怪兽形象等重要组成部分均构成侵权,以及被诉游戏宣传100%还原魔兽形象等事实,该游戏其余英雄或怪兽形象也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据此,原告要求被诉游戏整体下线,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前三项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已经或即将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传播、运营被诉游戏,故原告第四项禁令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游戏,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
二、禁止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三、禁止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官网(www.9game.cn)传播《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游戏,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四、驳回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禁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麒天
审 判 员 庄 毅
审 判 员 彭 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戴芳芳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