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王国申请加入《伯尔尼公约》(1886):1887年9月5日;生效:1887年12月5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巴黎补充文本(1896):1897年9月9日;生效:1897年12月9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柏林文本(1908):1913年11月13日;生效:1912年7月1日。通过联合王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1928年6月2日。澳大利亚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28年4月14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
巴黎文本 (1971年) | 加入 : 1977年11月28日 | 1978年3月1日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22 - 38 | 加入 : 1972年5月10日 | 1972年8月25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1948年6月26日 | 加入 : 1969年4月1日 | 1969年6月1日 | |
罗马文本 (1928年) | 加入 : 1934年12月6日 | 1935年1月18日 | ||
柏林文本 (1908年) | 继续适用宣告 : 1928年4月14日 | 1928年4月14日 |
Stockholm Act (1967): The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contained a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8(1)(b)(i) of the said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accession does not apply to Articles 1 to 21 and to the 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36)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本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1年9月2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澳大利亚联邦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名成员,因此可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即从1970年4月26日起的五年期限内,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条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当时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31)
加入布鲁塞尔文本(1948)但作出具体声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接受公约第11条的规定系基于以下谅解:澳大利亚政府在其认为必要时仍可为公众利益自由颁布此种立法,以防止或处理对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授予版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任何滥用。 (见 Copyright 1969, 第5号, 第94页)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将1908年柏林文本适用于当《伯尔尼公约》生效时在起源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14条和附于该公约1886年文本的同一日期的最后议定书第4以及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II部分第2条文本形式取代柏林文本(1908)第1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3, 第12号, 第165页 和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7号, 第90页)
加入巴黎文本(1971)时载有一项声明,宣称该公约应适用于澳大利亚全部领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89)
罗马文本(1928)的加入延及巴布亚新几内亚、诺福克群岛和瑙鲁:1936年6月18日;生效:1936年7月29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6, 第7号, 第73页)
柏林文本(1908)适用于帕劳:1913年2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3, 第12号, 第165页)
柏林文本(1908)适用于诺福克岛:1912年7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3, 第12号, 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