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书附有以下声明:- 根据条约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该国声明将不适用有关保护录音制品的发行标准。- 根据第十五条第(3)款,澳大利亚将对下列内容规定不适用第十五条第(1)款:(a) 录音制品用于(i)广播和(ii)在第二条(g)项第一句话的范围内对公众的任何传播;以及(b) 操作设备,接收广播或利用其它方式播送录音制品,让公众听见录音制品的声音,达到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目的。 (见 WPPT Notification No.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