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通过1979年12月14日交存的通知书,孟加拉国政府声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它将援引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所有例外。1984年4月3日,孟加拉国政府再次按照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向总干事交存通知书,要求自1984年7月10日起将前一份通知书再行延期十年。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