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声明:
“瑞士希望重申,它非常重视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守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生物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瑞士,像《生物多样性公约》案文中确定的那样,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将依照该公约第16条进行,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规则,特别是由本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达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瑞士将鼓励应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瑞士运营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特别是通过正常商业机制和决定授予许可。同时保证对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签署时的声明:
“瑞士政府希望特别强调,在国家之间,在一个非常重要领域确立合作的标准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与来自第三国资源有关的研究活动和技术转让活动。
这些议及的重要条款,为与瑞士的公共研究机构或研究院、所实现更加密切的合作,以及可以向政府或公共机构,特别是大学和各种公共资助的研究发展中心进行技术转让,创立了平台。
我们的理解是,依据第15条专门规定的程序所获得的和由私有研究机构开发的遗传资源,将作为合作计划、联合研究和技术转让的主题,这些技术转让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进行研究和私人投资的核心,特别是在最新的技术中,例如要求大量财务支出的现代生物技术。基于这一解释,瑞士政府希望表明,它已准备好适时采取合适的综合政策措施,特别是依据第十六和十九条,着眼于促进和鼓励在瑞士公司和私有公司以及其它缔约国政府机构之间基于合同的合作。
关于财务合作,瑞士对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条款解释如下:要承诺的资源和管理制度将以平等方式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可能性和利益。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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