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分别于1980年10月29日和1981年9月24日签署和批准了公约,但提出了下述保留:“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不认为自己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按照该款,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方面发生的争端,经谈判不能解决时,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应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它还声明,在每个案件中,需争端各方的一致同意,方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