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1. 在1951年7月28日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范围内,第二十三条将仅适用于同时也是难民的无国籍人,但在其他情况下仅限于国家立法规定的范围。
2. 第二十七条将不予适用。”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1976年8月2日秘书长收到批准书,并于1976年10月26日(被视为批准书的交存日期)收到保留通知书作为补充。
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而形成一个主权德国之前(自1990年10月3日起),秘书长收到若干与对西柏林适用国际文书有关的信函。
在每种情况下(此处有注),最初的通信采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某一修正案、协定、公约或议定书的加入、接受或批准书随附的或与之相关的照会、信函或声明的形式,即相关的修正案、协定、公约或议定书也将适用于“柏林”或“(西)柏林” (如此处的注),从其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批准书(于1976年10月16日交存)附函(主题:“ (西)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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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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