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9年3月6日 | 1979年6月8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58年11月13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加入 : 1955年12月20日 | 1956年3月2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1925年11月6日 | 批准 : 1928年5月1日 | 1928年6月1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1911年6月2日 | 批准 : 1913年4月1日 | 1913年5月1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00年) | 1900年12月14日 | 批准 : 1902年6月14日 | 1902年9月14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西班牙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8月17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西班牙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1)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西班牙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西班牙。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59, 第6号, 第107页 和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批准《伦敦文本》(1934)包括摩洛哥西班牙保护地和殖民地。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56, 第1号, 第2页)
代表西属摩洛哥加入《海牙文本》(1925):1928年9月15日;生效日期:1928年11月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28, 第10号, 第214页)
西班牙自1966年12月15日(《尼斯文本》(1957)生效日期)开始不受《伦敦文本》(1934) 约束。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59, 第6号, 第107页)
西班牙自1966年12月15日(《尼斯文本》(1957)生效日期)开始不受《海牙文本》(1925) 约束。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59, 第6号, 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