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大韩民国在批准时做出的保留:(2009年12月3日)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大韩民国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时就有关这一国际条约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做出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大韩民国做出的保留无法使人清楚地确定大韩民国接受了依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义务的程度,这令人质疑大韩民国对‘公约’有关不歧视、公平和合理地提供人寿保险方面的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西班牙王国政府忆及,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的保留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西班牙反对大韩民国就《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做出的保留。
这一保留不妨碍‘公约’在西班牙王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反对泰国在批准时作出的解释性声明:(2009年7月27日)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泰国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时就该国际文书第十八条做出的解释性声明。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这一解释性声明构成一种保留,使‘公约’第十八条的适用取决于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的一致性。泰国做出的保留使它认为自身在何等程度上受‘公约’第十八条义务的约束不清楚,这令人质疑泰国对‘公约’有关自由迁徙和国籍的权利方面的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西班牙王国政府忆及,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保留不得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因此,西班牙王国政府反对泰国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的解释性声明。
这一反对不妨碍‘公约’在西班牙和泰国之间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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