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时作出的声明:
“(a) 联合王国认为“文化财产”这一术语限于1992年12月9日经修订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理事会条例(EEC)第3911/92号的附件中所列对象和1993年3月15日经修订的关于归还从成员国领土非法取得的文化产品的理事会指令1993/EEC的附件中所列的对象。
(b)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联合王国应适用相关的EC法律,以便该法律能够涵盖本《公约》所适用的事项;以及
(c) 联合王国认为第7条(b)(ii)项是指,针对根据该条款提出的文物回收和交还要求的限制,其可继续适用其现行规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