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秘书长相应于1969年7月10日和1971年3月23日收到的两份通函中,以色列政府声明,它“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签署批准上述公约时发表的声明的性质。以色列政府认为,这两部公约不是发表这种政治声明的适当场所。以色列政府将就问题实质采取完全对等的态度。
秘书长相应于1969年7月9日和1970年6月29日收到了以色列政府分别针对叙利亚政府加入时的声明和利比亚政府加入时的声明发来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来函。在第二份来函中,以色列政府还指出,有关声明绝不能影响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已承担的一般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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