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由民主柬埔寨签署生效。秘书长于1980年11月5日就此收到了蒙古政府发来的一份通函: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只有柬埔寨人民革命理事会才是柬埔寨人民的唯一真实、合法的代表,才有权代表柬埔寨人民承担国际义务。因此,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所谓的民主柬埔寨是一个因柬埔寨人民革命而不复存在的组织,它代表签署人权公约是无效的。由一个在统治柬埔寨的很短的时间内便灭绝了300万人,由此严重违反了人权基本准则的体制代表签署人权公约,人权公约的每个条款便形同虚设,让《联合国宪章》的崇高目标和高尚准则蒙羞,而这些准则正是体现上述公约的精神实质,这一切均严重损害了联合国的威望。
下列国家的政府也相应发来了类似通函,案文已作为交存通知或应有关国家的要求作为大会正式文件分发: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12月11日;
波兰于1980年12月12日;
乌克兰于1980年12月16日;
匈牙利于1981年1月19日;
保加利亚于1981年1月29日;
白俄罗斯于1981年2月18日;
俄罗斯联邦于1981年2月18日;
捷克斯洛伐克于1981年3月10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虽然民主柬埔寨于1980年10月1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柬埔寨政府还是交存了一份上述公约的加入书。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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