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8月6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成员,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28)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署:1967年7月14日;批准:1973年7月11日;生效:1973年10月11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发表继承声明:2001年6月14日。生效:1992年4月27日。黑山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2006年12月4日。生效日期为其独立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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