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保留:“第44条:根据第41条通过指定居所或拘禁或根据任何法律对敌侨采取行动或寻求采取行动时,每位在法律上是敌国国民之受保护人应有权向拘留国或在某些情况下向审查其案件的任何适当的法院或行政委员会提交其未受任何敌国保护之证明。无论拘留国是否进一步调查,如证明属实,在通过首次指令或指令修正决定采取适当行动时,这一情况应给予充分的考虑。第68条第2段:巴基斯坦政府赞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作出的保留,保留按照第68条第2段的规定处以死刑的权利,无需考虑所指罪行依占领地在占领开始前通行之法律是否应受死刑之处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