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附有以下声明:"在签署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时,波兰人民共和国作出以下声明:为了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真正具有普遍性并因此可履行本《公约》序言中所述的职责,本《公约》必须对所有希望加入并接受其规定的国家开放。"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1)
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9月15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成员,波兰人民共和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30)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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