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王国加入《华盛顿文本》(1911):1921年1月4日;生效:1921年2月26日。签署《海牙文本》(1925):1925年11月6日;加入:1928年8月22日;生效:1928年10月29日。南斯拉夫王国签署《伦敦文本》(1934):1934年6月2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加入:1965年3月18日;生效:1965年6月7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签署《尼斯文本》(1957):1957年6月15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批准:1966年9月23日;生效:1966年12月15日。签署《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1967年7月14日;批准:1973年7月11日; 生效:1973年10月16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发表继承声明:2001年6月14日;生效: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2006年9月19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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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继续适用宣告 : 2006年9月19日 | 1992年4月27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9月18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