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提出并在批准时维持的保留:”“尽管本《公约》不适用于在非敌占区的平民并因此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但苏维埃代表团承认上述《公约》为在被占领土及某些其他情况下保护平民作出了令人满意的规定,并声明得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授权签署本《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第11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不承认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承担应由保护国履行的职能有效,除非该请求已获得受保护人为其国民之国家的政府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Signature and ratification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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