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署的理解:“我们签署这一‘公约’,在任何情况下不意味着承认以色列或以任何形式,在任何与‘公约’相关方面与以色列发生关系。今天我们签署是基于包含在2006年12月5日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以当月的阿拉伯国家集团主席身份写给委员会主席的信中的理解,信中包含有阿拉伯集团对第十二条有关“法律能力”概念的解释之解释。”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