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4年10月30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成员,越南共和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60)
生效日期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共和统一建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日。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81年4月7日。越南共和国 - 加入:1975年1月30日;生效:1975年4月30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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