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澳大利亚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澳大利亚声明,其理解《公约》允许有完全支持的或替代的决策安排,以供代表个人所作的决定,只要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以作为最后的手段并符合保障措施;
澳大利亚确认,每一个有残疾的个人与其他人在平等基础上都有权利尊重他或她的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澳大利亚还声明,其理解《公约》允许有对人们的强制援助或治疗,包括为治疗精神残疾所采取的措施,只要这样的治疗是必要的,以作为最后的手段,并受到保障;
澳大利亚确认,残疾人与其他人在平等基础上有迁徙自由的权利,以自由选择其居住地和国籍。澳大利亚还声明,其理解《公约》并未为个人创造出一种进入或停留在一个他或她并不是该国国民的国家的权利,也不影响澳大利亚对试图进入或停留在澳大利亚的非国民的健康要求,只要这些要求是基于合法、客观和合理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