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7、19、22和23条的歧视性加以注意,根据这些条款,很多国家被剥夺了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机会。《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会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没有国家有权排除其他国家加入此类公约。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该国不受《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第16条规定约束,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院长可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并声明每个单独案件中,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需得到主张国的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和批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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