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关于第2条第1款、第5条和第7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假定,根据国际协议和现有国家立法通过充分的非歧视的方式来执行的正常边境管制符合第2条第1款、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
关于第2条第2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认为该条款暗指,只要未就第2条第2款达成一致,过境国的国家规定将得以适用。
关于第4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能承担第4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但考虑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运输条件,其认为理所当然的是,过境交通运输中可采用足够的交通工具、装卸设备和仓储设施。但是如果遇到困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准备寻求补救措施。
关于第4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能承担第4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准备在可能的范围内使用其关税和收费方面的影响力来尽可能地为过境交通提供方便。”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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