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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伯尔尼公约 联合王国

日期 签署: 1886年9月9日 批准: 1887年9月5日 生效: 1887年12月5日

领土信息

The United Kingdom extend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the territory of Gibraltar with effect from January 1, 2021.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86)

The cessation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was notified on June 16, 1997, with effect from July 1, 1997.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185)

对《伯尔尼公约》(1886)的批准延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和南非。 (见 Le Droit d'auteur 1888, 第1号, 第8页)

 


条款 签字 文书 生效
巴黎文本 (1971年) 1971年7月24日 批准 : 1989年9月29日 1990年1月2日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22 - 38 加入 : 1969年2月26日 1970年1月29日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1948年6月26日 加入 : 1957年10月24日 1957年12月15日
罗马文本 (1928年) 1928年6月2日 批准 :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1914年) 1914年3月20日 批准 : 1914年7月7日 1915年4月20日
柏林文本 (1908年) 1908年11月13日 批准 : 1912年6月4日 1912年7月1日
巴黎附加文本 (1896年) 1896年5月4日 批准 : 1897年9月9日 1897年12月9日


声明,保留等。

巴黎文本(1971):该国声明:它承认:依照该附件第VI条第(1)款(i)项作出声明的各国,可将巴黎文本该附件适用于其为起源国的作品。该项声明于1973年10月18日在德国生效;于1974年3月8日在挪威生效,并于1971年9月27日在联合王国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32)

Stockholm Act (1967): The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contained a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8(1)(b)(i) of the said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accession does not apply to Articles 1 to 21 and to the 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7)

加入布鲁塞尔文本(1948)但作出特定声明:本国政府接受该文本第11条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谅解:联合王国在其认为必要时仍可为公众利益自由颁布相关立法,以防止或处理对联合王国法律授予版权所有人的垄断权利的任何滥用。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7, 第12号, 第225-6页)

批准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将1908年柏林文本适用于当本公约生效时在起源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14条和该公约所附的同一日期的最后议定书第4,以及巴黎补充文本第二第2条的文本形式取代柏林文本(1908)第1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7号, 第90页)

 
领土信息

Paris Act (1971): The United Kingdom extend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Act to the territory of the Bailiwick of Guernsey with effect from November 21, 2014.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67)

Paris Act (1971): The United Kingdom extend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Act to the territory of the Bailiwick of Jersey with effect from January 31, 2014.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60)

巴黎文本(1971):联合王国将巴黎文本的适用延及英属地曼岛,从1996年3月18日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73)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香港:1973年2月5日;生效:1973年5月5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3)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圣文森特:1967年8月10日;生效:1967年11月1日。 (见 Copyright 1967, 第9号, 第208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英属洪都拉斯:1966年1月28日;生效:1966年10月16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10号, 第242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英属圭亚那:1966年3月16日;生效:1966年6月5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4号, 第92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开曼群岛:1966年3月10日;生效:1966年6月4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4号, 第91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格林纳达:1966年2月17日;生效:1966年5月1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4号, 第90-91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蒙特色拉特岛和圣卢西亚:1966年2月9日;生效:1966年3月21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3号, 第67页)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于贝专纳:1966年2月8日;生效:1966年4月4日。 (见 Copyright 1966, 第3号, 第67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沙捞越和婆罗洲:1938年10月20日;生效:1939年1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1号, 第125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缅甸和亚丁:1938年9月12日;生效:1937年4月1日(即缅甸和亚丁脱离英属印度之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0号, 第113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纽芬兰:1933年11月11日;生效:1933年12月1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4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马来联邦:1942年12月10日;生效:1933年1月10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号, 第3页)

罗马文本(1928)的签署亦适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新西兰。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1号, 第2页Le Droit d'auteur 1928, 第6号, 第74页)

代表巴勒斯坦加入柏林附加议定书(1914):1924年3月17日;生效:1924年3月2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24, 第9号, 第97页)

代表巴勒斯坦加入柏林文本(1908):1924年3月17日;生效:1924年3月2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24, 第9号, 第97页)

代表泽西岛申请加入柏林文本(1908):1914年2月4日;生效:1913年3月8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4, 第3号, 第33页)

代表根西岛、奥尔德尼岛、萨克岛申请加入柏林文本(1908):1914年2月4日;生效:1912年7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4, 第3号, 第33页)

巴黎补充文本(1896)的批准亦延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和南非。 (见 Le Droit d'auteur 1897, 第10号, 第110页)

 
其他信息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备选生效日:1970年2月26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