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声明和保留意见:
“爱尔兰在批准1977年6月8日订于日内瓦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时声明,它认为,该议定书的规定体现了应当赋予武装冲突中的人员和平民以及文物的最低水平的法律和实际保护。
第11条:为了调查是否违反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或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附加议定书,爱尔兰保留依据爱尔兰法律和爱尔兰的常规医疗实践、标准和道德,从由于第一条所指的场合而被拘禁、拘留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的人身上采取血液、组织、唾液或其他体液样本用于DNA比较的权利。
第11条第2款c项:爱尔兰声明,第11条第2款c项不应禁止将由于第一条所指的场合而被拘禁、拘留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组织、骨髓或器官捐赠给因医疗原因而需要这种人捐献组织、骨髓或器官的近亲属,只要为移植而取去组织、骨髓或器官是依据爱尔兰法,且手术是依据爱尔兰的常规医疗实践、标准和道德实施的。
第28条第2款:爱尔兰将这一规定解释为,由于为医疗后送之目的而使用非专用飞机的实际需要,不排除运载通讯设备和加密材料,也不排除对其的使用目的仅在便利航行、识别或通讯,以对第8条第6款定义的医疗运输提供支持。
第35条:按第35条第1款所述,爱尔兰接受,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鉴于核武器的潜在的破坏性影响,爱尔兰声明,核武器即使不直接受第一附加议定书管辖,也仍受1996年国际法院在其有关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中所确认的国际法现有规则制约。
第41、56、57、58、78 和86条:爱尔兰认为,关于第41、56、57、58、78 和86条,“可能的”一词意指在切合实际的或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当时的所有因素,包括人道主义和军事因素。
第44条:爱尔兰认为:
a. 第44条第3款第二句话所描述的场合可能仅存在被占领领土或第1条第4款所涉的武装冲突:以及,
b. 第44条第3款的“部署”一词包括向要发动进攻的地方移动。
第47条:爱尔兰认为,第47条绝不影响第一议定书第45条第3款和第75条对该条定义的外国雇佣兵的适用。
第51至58条:关于第51至58条(含该条),爱尔兰认为,负责规划、决定或执行必要进攻的军事指挥官需依据其对当时合理地提供给他们的所有来源的信息的评估做出决定。
第53条:关于第53条保护文物,爱尔兰认为,如果该条所保护的文物被非法用于军事目的,则它们将由此失去保护,会遭受针对这种非法的军事用途的攻击。
Artículo 47: Irlanda entiende que el artículo 47 de ninguna manera se opone a la aplicación de los artículos 45.3) y 75 del Protocolo I a los mercenarios en el sentido de la definición de dicho artículo.
Artículos 51 a 58: respecto de los artículos 51 a 58, Irlanda entiende que los jefes militares y otras personas responsables de planificar, decidir o ejecutar ataques necesariamente deben tomar decisiones basadas en su apreciación de la información de todas las fuentes razonablemente disponibles en el momento considerado.
Artículo 53: Irlanda entiende, en relación con la protección de los bienes culturales prevista en el artículo 53, que si los bienes protegidos en virtud de este artículo se utilizan ilegalmente con fines militares perderán por tal motivo la protección contra los ataques dirigidos contra tal utilización miliar ilícita.
第55条:为确保在战争中保护自然环境不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并考虑到应禁止旨在或预期将造成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以至因此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爱尔兰声明核武器即便不直接受第一附加议定书管辖,也依然受国际法院1996年在“关于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的咨询意见案”中所明确的国际法的现有规则的制约。爱尔兰将以能为平民提供最好保护的方式来解释并适用本条款。
第62条:爱尔兰的理解是,第62条将不会阻止爱尔兰在任何军事情况下都根据国家业已确立的优先顺序,在爱尔兰使用受委派的民防人员或志愿民防人员。
第75条第(4)款第(e)项:第75条适用于爱尔兰的前提是,第(4)款第(e)项不与此项权力相冲突,即在特殊情况下为将在法庭上引起骚乱的被告逐出法庭而授予法官的权力。
第90条:爱尔兰声明,其承认在依照事实且无特殊协议的情况下,依据1949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90条的授权,对任何接受同等义务的缔约国,国际调查委员会具有根据其他议定书缔约国提出的指控而采取调查的权限。委员会在爱尔兰执行其权力与职能应依照爱尔兰法律进行。
第96条第3款:爱尔兰的理解是,作出一项单边声明本身并不能证实作出此项声明的人员的可信度,并且缔约国有权查清作出此项声明的人员是否能实际构成第96条系指的授权。在此方面,此种授权是否被联合国或适当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承认,具有一定的意义。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under Article 90 of 1977 Additional Protocol I (prior acceptance of the compet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Commission). (May 19, 1999)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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