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时的声明的声明:
“以色列政府注意到,根据日期为1977年2月10日的声明,以及瑞士政府于1977年5月25日收到的声明,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遵守了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四公约。上述文书附有一份针对以色列的政治性质的声明。以色列政府认为,这不是发表这种政治声明的适当场合,而且这些声明公然违背了上述公约的原则、目标和宗旨。上述声明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一般国际法或特定条约对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规定的约束性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关于科威特加入时的声明的声明:
“以色列政府注意到了科威特政府在加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际所作声明的政治性。以色列政府认为,该声明不可接受。以色列政府对该声明正式表示反对。关于其与科威特的关系,它保留在严格对等的基础上针对受这些公约制约的事宜采取行动的意见。以色列政府要求将该说明的案文印发给公约的所有签署国以及已批准或加入的所有国家。”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签署时持有且在批准时坚持的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指出,在尊重公约的独特标志和徽记不可侵犯的同时,以色列将使用红色大卫盾作为其武装部队医疗服务的徽记和特殊标志。”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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