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伯尔尼公约》(1886):1886年9月9日;批准:1908年10月16日;1929年2月22日宣布退出柏林文本(1908)和柏林附加议定书(1914),从1930年2月22日生效。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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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加入 : 1988年12月8日 | 1989年3月8日 | ||
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1914年) | 1914年3月20日 | 批准 : 1920年5月31日 | 1921年9月9日 | |
柏林文本 (1908年) | 1908年11月13日 | 批准 : 1910年6月9日 | 1910年9月9日 | |
巴黎附加文本 (1896年) | 加入 : 1908年10月16日 | 1908年10月16日 |
加入巴黎文本(1971)时包括一项通知,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在通知中声明:该国援用该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2)
巴黎文本(1971):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