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马来西亚承认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款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歧视和机会均等原则对保证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对他们固有尊严的尊重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原则应当在残疾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适用和解释。马来西亚声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关于不歧视和机会均等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应不被视为违背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款和第五条第(二)款。
马来西亚承认该‘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的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休闲和娱乐,并将这一承认解释为属国家立法事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时作出的保留:
“马来西亚政府批准该公约以如下保留为前提,它不认为其自身受该‘公约’第十五和十八条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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