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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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88年8月22日 | 1988年11月22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59年4月2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加入 : 1949年10月7日 | 1949年11月7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1925年11月6日 | 加入 : 1931年3月26日 | 1931年5月13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1911年6月2日 | 批准 : 1913年4月1日 | 1913年5月1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00年) | 1900年12月14日 | 批准 : 1901年11月5日 | 1902年9月14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8月25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葡萄牙共和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1)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葡萄牙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葡萄牙。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60, 第3号, 第41页 和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加入《伦敦文本》(1934)包括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49, 第10号, 第153页)
加入《海牙文本》(1925)包括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31, 第4号, 第47页)
批准《华盛顿文本》(1911)包括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14, 第1号, 第1页)
批准《布鲁塞尔文本》(1900)包括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02, 第8号, 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