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91 和 No. 126)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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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加入 : 1989年7月4日 | 1989年10月4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加入书载有以下声明:“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除对以前已在中国有了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应予承认的那些国际商标外,本文本仅适用于自中国的加入生效以后所注册的商标。" (译文)。该声明于2003年7月24日撤回。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45)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中国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中国。生效日期:1989年10月4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41)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2000年7月7日的来文通知,在没有进一步通知之前,《马德里协定》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26)
Stockholm Act (1967): A communication dated June 6, 1997, notified the deferred application of the Madrid Agreement to Hong Kong. (see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