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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伯尔尼公约 德国

日期 签署: 1886年9月9日 批准: 1887年9月5日 生效: 1887年12月5日



条款 签字 文书 生效
巴黎文本 (1971年) 1 - 21 1971年7月24日 批准 : 1973年10月18日 1974年10月10日
巴黎文本 (1971年) 22 - 38 1971年7月24日 批准 : 1973年10月18日 1974年1月22日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22 - 38 1967年7月14日 批准 : 1970年6月19日 1970年9月19日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加入 : 1966年6月27日 1966年10月10日
罗马文本 (1928年) 1928年6月2日 加入 : 1933年9月13日 1933年10月21日
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1914年) 1914年3月20日 批准 : 1919年10月5日 1919年10月17日
柏林文本 (1908年) 1908年11月13日 批准 : 1910年6月9日 1910年9月9日
巴黎附加文本 (1896年) 1896年5月4日 批准 : 1897年9月9日 1897年12月9日


声明,保留等。

巴黎文本(197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异议(2004年7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谨此对土耳其共和国2004年3月23日作出的声明表示异议,该项声明系有关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3条第(1)款。该项声明违背了该公约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此项规定,某一国家在签署1996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该项公约时仅可声明它不认为本国受第33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42)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本国声明:该国承认:凡根据该附件第VI条第(1)款(i)项作出声明或根据该附件第I条的规定提交一份通知的国家,均可将巴黎文本附件适用于其为起源国的作品。该声明于1973年10月18日在德国生效;1974年3月8日在挪威生效并于1971年9月27日在联合王国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

巴黎文本(197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异议(2004年7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谨此对土耳其共和国2004年3月23日作出的声明表示异议,该项声明系有关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3条第(1)款。该项声明违背了该公约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此项规定,某一国家在签署1996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该项公约时仅可声明它不认为本国受第33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42)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本国声明:该国承认:凡根据该附件第VI条第(1)款(i)项作出声明或根据该附件第I条的规定提交一份通知的国家,均可将巴黎文本附件适用于其为起源国的作品。该声明于1973年10月18日在德国生效;1974年3月8日在挪威生效并于1971年9月27日在联合王国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

Stockholm Act (1967):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contained a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8(1)(b)(i) of the said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ratification does not apply to Articles 1 to 21 and to the 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

 
领土信息

巴黎文本(1971)的批准还适用于柏林(西柏林),批准自该文本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

巴黎文本(1971)的批准还适用于柏林(西柏林),批准自该文本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

Stockholm Act (1967): Ratification also applied to Land Berlin with effect from the date on which it entered into force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

 
其他信息

巴黎文本(1971):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1977年11月16日;生效:1978年2月18日。停止作为缔约方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巴黎文本(1971):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1977年11月16日;生效:1978年2月18日。停止作为缔约方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68年6月20日加入该文本;生效:1970年1月29日。停止作为缔约方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某些成员国对其加入这一文本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