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under Article 90 of 1977 Additional Protocol I (prior acceptance of the compet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Commission). (April 16, 2004)
批准时的声明:
“关于第一议定书的第44条,该条第3款第2句中所述情形仅存在于被占领领土或第1条第4款中所称的武装冲突中,大韩民国对本条第3款第(b)项“部署”一词的解释是,该词系指对预备发动攻击的地区所作的任何移动;
关于第一议定书第85条第4款第(b)项,扣留战俘的一方可根据战俘公开自由表达的意愿不对其进行遣返,此种情形不得被视为构成对此议定书的严重违反的战俘遣返的无理延迟;
关于第一议定书的第91条,违反各公约或本议定书规定的冲突一方,应承担对受该违反行为损害的一方进行补偿的责任,无论受损害的一方是否是冲突中的合法方;
关于第一议定书的第96条第3款,只有真实履行第1条第4款的当局所作的声明才具有第96条第3款所指明的效果,而且该有关当局必须获得适当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的承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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